責任主編:徐沛然
在台灣,廢止死刑的運動沒有停止過,討論也持續的進行當中,政府不斷地宣示要往廢除死刑的道路邁進,自民國95年以來就未執行過死刑,民國98年3月31日簽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經立法院同意外,更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些行動在沒有任何「直接有力」的民意基礎下默默進行著。
然而近來因立法委員吳育昇先生對於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的質詢,這個議題燒進立法院,並透過媒體的聚焦和強力放送,使「反廢死」集結醞釀成一股強大的社會力量,使政府不得不有所回應,如前述的大法官釋憲亦不斷糾纏於「民意」而遲遲不去正面碰撞死刑的議題。在此,本文將試圖透過對反廢死論述的解構,並嘗試詮釋這種看似恆久對立的社會現象其背後代表的意義,為這個爭論已久的議題下一個粗淺但台灣在地式的註腳。 一、被綁架的被害人
撇開一切迂迴的道路,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通常會從行為人的殘暴行為開始。然而行為人的行為只是一連串的起點,重點是社會大眾在其中看見了被害人。在這波社會反映當中,對於被害人的「同情」成為支持死刑最動人且強而有力的理由,透過媒體的聚焦,被害人的力量也因此貌似強大了起來。
被害人是少數,即使加上家屬和有關連的人仍是決定性的少數,但是藍綠分裂,爭吵多端的台灣社會卻在這個議題上展現了罕見的團結,隨著議題燃燒越烈,民調的傾向也就越一面倒的支持繼續執行死刑,政府的態度亦隨之動搖,然而這一切真的是出於對被害人的重視嗎?
要處理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解構「被害人」的這個集合。處在一般思考的本位主義下,我們不會聯想到被害人其實還有很多其他的想像,實際上看我們的「被害」概念從哪裡出發。從這一波廢死的討論看起來,現在社會上媒體或是多數人在討論的被害人都是「被死刑犯故意殺死的當事人及其家屬」。而從這個判準的被選擇並強烈聚焦的現象本身即是本文欲檢討的重心。
首先,被「故意殺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範圍絕對不只國內刑法定下的「重大犯罪」。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群眾施以酷刑致死 、武力鎮壓圖博人民,美國政府以絕對優勢的武器去攻擊伊拉克,名為戰爭,實亦為屠殺。這些更大規模的迫害殺戮,卻未激起如這次廢死事件一般激烈的社會討論和廣泛回響,只見人權團體大聲疾呼,社會呈現的現象仍是一貫的冷漠。以正義擁護者之姿出現的白冰冰可以主持228音樂會,希望大家「放下仇恨,以寬容來撫平傷痛」 ,社會主流似也逐漸接受這種論述,甚至將反對者貼上藍綠惡鬥的標籤,而拒絕理性對話和了解其論述。如果人類社會中真的有一種東西叫做正義,如果所謂的正義是支持弱小對抗強大的暴力,那上述的場域才是正義大旗該高舉之處。但是台灣社會多數選擇的「正義」卻只落在特定的被害人身上,而對其他情況置若罔顧,這種正義的純度著實令人質疑。
即使縮小範圍,在刑案中,也是有被害人家屬願意原諒加害人的可能 。在爭議甚多的馬曉濱案中,即使「被害人自己」張國明,「被害人家屬」張榮發都願意原諒擄人勒贖的加害人,「站在被害人立場的被害人人權保護協會則發表強硬聲明,反對馬曉濱等人獲得任何減免死刑的作法。」 。可見,縱使被害人原諒了,看似依附在被害人之後,替其發出不平之鳴的社會大眾,也不見得會原諒加害人。最近在刑法學界新興並廣為討論的修復性司法實際上很難有介入重大刑案領域的可能,因為無論再怎麼「同情」刑案被害人,社會仍不可能任由被害人自行處分加害人,決定對其的處遇。
進而,這個挑選判準中,所謂的死刑犯其實是司法判決篩選出來的結果,判處死刑的理由多為「人神共憤、天理不容」之類,故意殺人者並不一定被判死刑,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刑度還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選項,過失致死刑度甚至只有兩年以下,難道是這些案件的天理容忍程度比較高,所以這其中的被害人之死,家屬的傷痛就較不值得憐憫?反之,被判處死刑者,亦不一定有故意殺人的行為,諸如現仍存在的煙毒條例,在這些案例中,被害人多半是行為人自身,無涉人命。足見,殺人一定要償命的邏輯早就在法律的論述中被推翻,而僅僅是成為一個選項,社會也可以不為了人命,而因為其他目的去殺人,或者是不殺人。這波討論中,這個更上位的觀點未被挑戰,反而是質疑下位的判死刑之後必須要死的問題。
經上述解構現今被害論述中出現矛盾的過程,至此我們應該可以逐漸將社會大眾和被害人家屬的立場剝離,視之為兩個不同的群體。事實上,無論任何殃及人命的事件,被害人家屬都會有所怨憤,亦蒙受一般人能以承受的惡果,但社會卻聚焦在非常狹義下的被害人家屬 ,不斷強調其處境之艱難,卻又對遭受更慘待遇(大規模屠殺)、未遭受死刑判決行為人的被害人未賦予相同的關注,亦未見主張應允被害人家屬自行對加害人進行處遇。而我國對於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補償和照護十分不足的問題,也絕對不是現在才出現的。當一群人的處境,是在社會有需要的時候(討論廢除死刑與否的議題),才被選擇性的提起(只有特定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受到重視),那麼社會對這群人的角色認定與只注重功能性的工具無異。
這種工具化的思考造成嚴重的惡果,由大眾媒體觀察,社會需要的是對死刑犯深痛惡絕、痛不欲生的被害人家屬。當大眾的眼光如此期待,被害人家屬將更難從這種喪失至親的傷痛中走出,在這一波又一波的廢死爭議中,每一次都要在大眾之前重提往事,強調他們的傷痛和仇恨,激起群憤,本文以為這種做法完全無益於被害人家屬日後生活的開展。
或謂,社會透過這種方式能夠殺死加害人,還彼等一個公道。如果228的被害人應該放下仇恨,如果被車禍肇事過失致死的被害人應該接受被判加害人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殺人者死這個概念早就已經被推翻,這個公道的概念又從何而來?做為少數的被害人家屬是十分弱勢的,在沒有主導刑事程序的地位下,只能被動地接受社會力量加諸其身的處遇。當我們換個角度思考,其實是社會認定這個人該死,才會賦予被害人家屬認為必須要殺人才是還其公道的想像。
如果現在社會還存在著斬首、凌遲處死之類的刑罰,或許被害人家屬也會認為其傷痛必須透過這樣的「極刑」才能還其公道,在以牙還牙的思考下,如果加害人殺了被害人女兒,是否也要殺掉加害人女兒予加害人一樣的痛苦才能還其公道,這種思考如同死刑犯因為被判死刑所以該處死一般有可能陷入套套邏輯的迷思。實際上是法律不管賦予被害人家屬何種想像,最終都不是透過他們的意志,甚至也不是主要參考的重點,而是由法院、大眾輿論去決定加害人的刑罰,那麼追根究柢造成這種「公道無法被實現」的痛苦者,實為社會本身。
對於部分被害人視而不見,以矛盾的概念為特定被害人加上正義的想像,卻又未賦予其實質意義的權利,在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中,具有真正決定權的社會大眾,實際上綁架利用了被害人,並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二、視而不見的真正意圖
或許有部分的被害人家屬能夠透過和大眾輿論的依存關係中獲得其想要的結果,也就是和大眾立場一致時,對加害人判處的死刑。然而,經過前段論證將社會大眾與被害人兩者切割開後,會發現實際上兩者是處於一個支配依賴的關係,而社會透過其獨立於「被害人」外的目的來決定殺人或不殺人 。在本文將關於被害人部分的從支持死刑存在、執行死刑的討論除去後,我們終於讓社會大眾和死刑犯正式的面對面,則大眾支持死刑的真實理由將毫不費力地直接浮現,那就沒有死刑、不執行死刑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大眾對於自身安全的想像。舉例而言,我國的死刑判決多強調將行為人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性 ,否則「廣大善良民眾」之生命、財產將蒙受風險 。
這種社會防衛的論調一定會出現在死刑存廢與否的論辯之中,但是其蒙受攻擊的時候,卻往往遁逃到被害人處遇的論述中,而使焦點模糊,夾纏不清,彷彿社會大眾支持死刑的主要理由實際上是為無聲的被害人發聲,將被害人的仇恨當成自己的仇恨,和被害人同聲譴責加害人的行為,而有關社會防衛的部分就只是順帶一提,做為懲罰加害人嚴重侵害被害人行為下的註腳。
從第一段所述的種種矛盾,本文作者基於現實生活經驗,對於我國社會的「正義」、「同理心」站在一個較悲觀的立場,如果是少數人就罷,在大數的群眾中不可能展現出什麼高貴的情操,所以本文認為惟有將社會防衛當成大眾強烈支持並要求執行死刑的真正原因,所有的矛盾就迎刃而解。
在網路討論中,對於人權擁護者提出的種種理據,支持廢死最強而有力且直接的論述通常就是「如果被殺的是你的親人又如何?」、「叫死刑犯出來去住在人權擁護者家裡」,從這種看似強悍堅決論述去反面思考,其實群眾真正的情緒為「害怕被殺的是我自己的親人」、「害怕家附近有重大刑案犯罪人出沒」,這些才是大眾真正支持死刑的原因。
從這個邏輯下去,本文也可以解釋前一段中從被害人角度立場出發的種種矛盾。為什麼大眾不會對美國出兵伊拉克、中國鎮壓圖博、法輪功有一樣的關注和憤怒?一方面這個加害人太巨大恐怖而非台灣社會所能制裁,另一方面更關鍵的理由是我們相信這些國際戰爭,武力鎮壓一般民眾的事件不會發生在我們的社會之中,沒辦法產生恐懼。而228事件雖然發生在台灣,但是其背景為歷史因素下的政治迫害,隨著改革開放,人民已經「相信」政治迫害不會再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不再需要這些被害人家屬來代言什麼,所以大眾會要求這些被害人家屬放下。
大眾不一定會將殺人者判死刑,因為某些殺人如過失致死,良民不小心也會做出來,所以殺人者死就不能是不容例外的鐵律。大眾不會允許被害人家屬自行決定是否原諒加害人,因為縱使你原諒了,他仍然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威脅,被害人家屬沒有權利「處分」其他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綜上,本文以為,真正有能量讓死刑存續的社會大眾 ,支持死刑必須存續並執行的真正原因,實為解決大眾可能共同面臨風險的想像。這種風險想像大抵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害怕行為人再度行兇 ,另則為害怕行為人未受到報應,將鼓舞更多人去殺人 ,換言之,我們不是為了任何人,而只是為了自己去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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