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蘇盈貴三年勞工惡政
工會反外包 北市府打壓 蘇盈貴再補刀

2010/04/22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徐沛然

台北市前勞工局長蘇盈貴任內爆發了數件重大爭議事件,引起勞工朋友相當大的反彈,甚至送給他一個封號「史上最爛的勞工局長」。相關爭議尚未落幕,蘇盈貴已經在今年三月,因為對北市產總選舉爭議與勞委會認知不同而下台。蘇下台後,北市勞工局像是在收拾爛攤子一般,於四月先後發出公文,先承認了北市產總選舉合法性,並同意用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停管工會幹部訴訟費與裁判費。 990407台北市政府備查函 台北市政府發函北市產業總工會,同意頒發當選證書。

同意補助權益基金函 台北市勞工局發函停管工會,同意以勞工權益基金補助第二審訴訟相關費用。

至於為何當初撤銷北市產總選舉結果,強行介入勞工權益基金審查,拒絕補助停管工會幹部,現在卻默默地發出公文,做出不同的行政處份?針對外界的疑問,台北市政府並未公開表示意見,彷彿一切都沒發生過。

對於台北市政府這種「在大馬路上打人,在暗巷裏收爛攤子」的做法,我們深深不以為然,蘇盈貴在過去二年,不斷地以各種方式攻擊與他意見相左的工會,如今因為也許是選舉或是什麼其它的原因,台北市政府不想玩了,就要一切「依法行政」,對於自己過去兩年的所做所為,像是沒發生過一樣,沒有任何態度表示,連一句道歉也沒有,真正是「船過水無痕」。

蘇盈貴落跑了,不代表他所做的一切就此煙消雲散,許多人為了他正在受苦,停管工會的幹部必須繼續面對漫長的官司;遭北市就服中心解僱的二位勞方代表至今也還得不到一個合理的說法。在蘇盈貴辭官時,有主流媒體的記者甚至以「下台身影漂亮」來形容他為政策負責的風骨,蘇盈貴也意氣風發的要參加國民黨高雄都的初選,許多台北市民更是霧裏看花,不知道究竟兩邊在吵什麼。

為了讓真相更清晰,我們必須認真地來檢視這個被外界稱為「史上最爛的勞工局長」,究竟是「下台身影漂亮」,或是「惡貫滿盈」。

相關爭議,是由停管工會幹部解僱而起,而停管工會四位幹部遭解僱,外界普遍認為與工會反對市府外包政策脫不了關係,如果更細究的話,外包的爭議在北市府內部不並不是一件新鮮事,市府從2001年開始,就有將業務委外的想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因此在2002年台北市市長選舉前夕舉辦了一場「搶救勞工權益大遊行」,當時的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馬英九當場簽署同意書,承諾市府業務「原則上不委外」,如有試辦委外業務之必要,「將經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定立檢驗試辦成敗指標」,過程將「邀請工會全程參與」。 馬英九簽署的承諾 台北市長候選人馬英九於2002年參加北市產總舉辦之「搶救勞工大遊行時」簽署的承諾。

之後台北市政府仍數度想要將業務委外,但是都遭到工會的反對而作罷,直到2006年,這回輪到郝龍斌參選台北市長,北市產總為了阻止蠢蠢欲動的外包政策,舉辦了一場「勞動公民嗆聲大遊行」,產總照例拿了「承諾不委外」的承諾書要郝龍斌簽,市長選舉打得如火如荼,我們郝市長當然二話不說,簽下了這張承諾書,除此之外,還當場慷慨激昂地口頭承諾:「只要市府的員工反對,市府的業務絕不外包!」「保障工會幹部會務假!」

2006年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參加北市產總舉辦之「勞動公民嗆聲大遊行」時,承諾「絕不外包」與「保障工會幹部會務假」。(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提供)

這段話,就是在日後被停管工會幹部稱之為「郝龍彬虛偽的承諾」,拿著到處播放,控訴政治人物承諾不可信的證據。

台灣的工會不比國外的大型工會,工會幹部必需有會務假,才有可能順利推展會務,而停管工會幹部因為停車管理員工作地點遍佈全市,導致會務工作較其它工會更為繁重,從2001年起,停管工會就是以「共同駐會」的模式,也就是三名常務理事同時駐會的方式,向停管處申請會務假,勞資雙方也針對請假方式達成協議,之後六年,停管處從未對「共同駐會」的模式表示過意見。

2007年,停管工會發起反對外包、反機車收費的運動,同年,停管處開始刁難工會幹部會務假,最後導致停管工會四名幹部遭解僱。

市府官員打死不承認這兩件事的相關性,老實說,我也提不出證據,但是可以把事實攤開來,讓大家評斷,順便也談一談台北市政府的外包政策。

郝龍斌順利當選市長後,傳出市府想要將路邊停車管理業務委外辦理,北市產總於是在2007年發起大遊行,抗議市府違背承諾,同年9月,停管處將西門町停車管理業務公開上網招標,為反制市府的作法,工會於西門町發起二場「反機車收費」運動,這個活動引起社會極大的迴響,許多市民表示不能認同市府將「機車收費」等同於「停車管理」的做法,並認為市府為了增加財源,把腦筋動到最弱勢的機車族,是不適當的做法,對機車停車管理的改善也有限,得利的只有那些承攬路邊停車業務的廠商罷了。

工會不斷地拿郝龍斌在選舉時的承諾,要求與市府協商,就在抗爭如火如荼展開之際,停管處於10月發出一紙公文,要求停管工會幹部說明申請會務假的時間、地點、理由,並要求提出「輪流駐會」的證明,停管工會一開始表示「本會採共同駐會,並無輪流駐會證明可提供」,但是由於停管處的堅持,工會最後讓步,表示同意改採輪流駐會,並答應於隔年1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要求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調會務假請假的方式。

停管工會「同意改採輪流駐會」的讓步,並未換得官方的善意,停管處拒絕召開勞資協商會議,仍然要求工會提供10月份輪流駐會證明,並表示「在請假未核准前應上班服勤,否則解僱」。

2007年12月15日,停管處正式解僱朱嘉英、韋秀蓮、黃淑美、洪連佐等四名工會幹部。

為抗議停管處的無理解僱,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停管工會前往郝龍斌就職周年記者會陳情,高喊「反對外包」、「還我工會」,並向媒體強力放送郝龍斌競選時的承諾「只要工會幹部依工會法三十五條處理工會事情,我一定給你們公假」、「只要我們市政府的員工、勞工反對,我們絕不外包」,抗議民眾痛批郝龍斌違反承諾,讓郝龍斌非常難堪。

郝龍斌於會後向記者表示,「支持交通局的做法」。郝龍斌表態後,蘇盈貴隨即認定除洪連佐尚有待確認外,朱嘉英、黃淑美、韋秀蓮三名停管工會幹部解僱合法。

解僱工會幹部這檔事,在工運界是人神共憤的事,此次停管工會之解僱,更是創下解嚴以來首次公部門集體解僱工會幹部的惡例。停管工會幹部會務假申請方式早有慣例可循,停管處想要改變,應該循正常途逕,透過勞資協商來解決,資方不循此途,硬要用強硬手段處理,在工會讓步同意輪流駐會後,依然要求工會檢送10月份的輪流駐會輪值表,並且拒絕與工會協商。而台北市勞工局身為勞政主管機關,不但不要求停管處與工會進行協商,還在郝龍斌表態後,逕行認定解僱合法,使工會陷入困境,更是讓勞工朋友難以接受。

至於北市府為何如此強硬,外界高度懷疑與外包政策及其背後龐大的商業利益有關。

騎機車或開車的台北市民這兩年都會發現,路邊停車開單的頻率越來越高,有時候才停一下子,管理員就會很「勤勞」地來開單,仔細一看,許多人的背後寫著偌大的「嘟嘟房」三個字,這些都是外包的人力。

停管工會除了反外包之外,另一個訴求就是「要擴編」,要求市府如果有增加的業務需求,應該擴編體制內的人力,保障勞工的就業安全,不該用外包的方式,破壞就業安全,讓委外廠商得利。

從北市停管處公開招標的內容來看,目前北市委外收費的汽車停車位有7,466格,機車停車位有7,970格,所有標案合起來的總預算金額高達3億3千2百97萬4千元,範圍則幾乎涵蓋了市中心區大部份的精華路段。

停車管理外包區域 台北市停車管理業務外包給委外廠商的範圍。(資料來源:97年士林、南陽及西門地區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案;98年市中心地區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案) 製圖:王毅丰

三億元的預算可以提供多少就業的機會!台北市政府如果真的在交通政策上有此需求,理應優先擴大正職員工的編制,讓台北市民在失業的浪潮下,可以得到一個能夠真正安身立命的穩定、正職工作,而不是任由外包廠商不斷地降低勞動條件,使停車管理成為一種計算成本利潤的商業遊戲,如此做法,不僅對台北市的交通助益有限,對市民的就業安全也是一大傷害,所得利的,只有那些不斷地在台北市擴大地盤的停車管理外包廠商罷了。

在這些過程中,身為台北市勞政主管主管機關的勞工局做了什麼。是幫助勞工穩定就業;還是在勞工受盡打壓後,從背後狠狠地補上一刀,像這樣的勞工局長,究竟是「下台身影漂亮」,還是「史上最爛的勞工局長」,台北市所有勞工心中自有一把尺在衡量。

回應

說的好!說的很詳細!

對於台北市的停管處受欺勞工的報應,我個人不知道這些勞工有沒有先檢討自己是否是中國國民黨的共犯結構集團裡的特權藍營的支持者,但是不論勞工是否招來報應,個人仍然予以同情與支持。中國政治文化就是先騙得政權,再專制亟權恐怖統治,騙賴打殺而已。唯有民主政治自由人權民主,才能保障勞工的生存與權利。民主進步黨從來沒有違背民主人權的惡行,勞工如果還要再支持國民黨,敝人在下區區小人奴才我,還是要再一次的強調,不論勞工是否活該自己繼續招來的報應,個人仍然予以這些奴性內化的勞工同情與支持。

說的好。

2樓 3樓
腦袋裝屎 只有藍綠
你們活的邏輯真的很簡單

民主進步黨從來沒有違背民主人權的惡行
這話你說的出來我只能說佩服佩服
去看看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將勞動法修惡了多少
看你的留言很有學問,相信可以自己去找出法令研讀
我就不給網址了
就算給你也會被說成是中共的陰謀
這一切都是阿共啊害ㄟ啦

1.我是路過.但是可以這樣罵人嘛??????????
2.對於蘇盈貴的作風每個人都可以有批評但不應該是謾罵.........
3.對於停管工會之事我也略有所聞.真的如你們所說是為了反外包才被解僱嗎?????????停管工會反外包也不是新聞了.應該也好幾年了.每一位處長要外包也不是新聞.但是據我了解被解僱應該是請假未准而未上班而造成曠職的事實吧!!!!!!!!!為什麼總有人不敢面對事實.而只是拿個大帽子在那邊掩蓋自己曠職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