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流行病學國際研討會 新聞稿
2010.04.23
4月23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舉辦的「職業流行病學國際研討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pidemiology in Occupational Health, EPICOH),有來自五十多國的六百名學者專家與會,其中有關職業傷病的認定和職災補償制度的探討,亦是本屆研討會關注的議題之一。
「職業傷病」包括因工作引起的急性災害事故(injuries),以及因職業暴露而導致的慢性疾病(diseases)。「職業傷病」的認定與補償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百年以上的發展歷史,也是最早出現的社會安全制度之一。各國依據不同國情,發展出形式不一的職災補償制度,但有一些制度原則是共通的,包括:採「無過失主義」(no-fault),亦即,無論雇主或受僱者是否有過失,雇主都有責任給予職災者補償以避免過多的民事訴訟糾紛;且採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用以分攤個別雇主的財務風險;職災保險保費之財源,由雇主全額負擔,並被視為是雇主社會責任的履行;此外,補償制度必須結合預防機制,以降低職業傷病的發生。
「職業傷病」認定的意義,並不僅以補償受災者為目的,更重要的是,透過認定,讓社會大眾正視勞動過程對工作者帶來的健康風險,並透過法律強制,規範資本管理者必須將工作者的安全健康風險,納為產業經營成本,而不是任由工作者在弱肉強食的勞動叢林中,自行承擔此風險與職災後果,有如為國家打仗的傷兵,政府予以榮民的優待。
西方國家在職災補償制度建立之初,主要以急性災害事故為補償對象,但在二十世紀初期,逐步將慢性發作的職業疾病納入補償範圍。由於職災補償制度採業務災害主義,因此,如何界定傷病事故的「工作相關性」,尤其是因果關係不易釐清的慢性疾病,一直是各國職災補償制度的重要議題。
各國職業傷病低估的狀況卻十分普遍,尤其是因果關係不易釐清的慢性疾病,尤其難以估計。根據ILO的推估,全球於2003年間,因職業災害事故而導致4天及以上無法工作的非致死性職災約有337,000,000件,致死性職災則推估有358,000人,而值得注意的是,因職業暴露而導致的疾病死亡件數,估計有高達1,950,000人,高於職災死亡人數,也遠高於正式通報出來的數據。
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台灣職業病低估問題比其他國家更為嚴重。以2008年勞保職災現金給付之數據為例,該年總共有6萬多件職災現金給付,其中大多屬災害事故給付,屬職業病者僅有387件。若以該年的勞保投保人口為分母,台灣的職業病認定與補償比率僅有4.4/100,000,遠低於國際水準,例如,日本的職業病認定與補償比率為20/100,000(2008)、德國40/100,000(2006)、韓國92/100,000(2007)、丹麥98/100,000(2005)。
從國際制度比較分析可發現,台灣職災補償制度的問題包括:相關法規分散、缺乏專責於職災保護制度的主管機構、職災補償制度未涵蓋所有受僱者、保險費率偏低、給付不足、健保代辦職災醫療給付,使得職災醫療僅限於健保給付項目,且造成部份的職災門診醫療被全民健保吸收。我們建議,台灣職災社會保險制度應獨立立法,且應設置獨立的業務專責機關;此外,職災保險應涵蓋所有受僱者、應強化職災預防之誘因機制、應適當提昇給付額度與範圍,並應與健保醫療照顧制度作適度區隔,以提升職業傷病診斷率,並促進受災者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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