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公司每天都加班到11~12~~~凌晨1點,晚餐就是公司提供的一個便當!!~
~隔天,不小心刷卡9:01分,就要被扣薪水,既無補休又無加班費,公司的規定就是這樣..(這是我們心裡認為的!!QQ)
可是!!~想說上網查查看,就發現了一個天大的消息!!(行政院勞委會公告:事業單位約定業務人員與主管級不得申請加班費,是否有效?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print?ts=4934ea4e:3ed4) 也就是說,無效啦!!~還可以依民法將五年內的有證據的加班申請單只有申請到便當的錢追回喔(建議你要離職時,真的撕破臉再追...)PS:通常只有大公司有系統.....
我想了一下,就發了幾封信給下列的單位!!~
1.監察院:全文如下(他們有發函給勞委會喔,因為我有接到勞委會的函....有機會再PO上來) 我是美商XXXX的小工程師,上班打卡制,下單責任制的制度實施已久(整個內科,竹科等電子業),每天加班超過12個小時的人員,比比皆是,經查依照《勞動基準法》,至少要通過4種規範要求,責任制才能成立,排除加班費和雙週84工時的規定:
一、工作內容必須屬於「(一)監督、管理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三)監視性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之一才行。 二、雇主要與個別勞工有「書面」合意約定「責任制」。 三、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四、經過公告的職業類型.
可是!按勞基法規定,國內各公司機構,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範,但由臺北市議會公報第76卷第22期,議員陳永德問詢勞工局局長蘇盈貴現在台北市勞工局蘇盈貴表示:臺北市的公司就有 22 萬家,全臺灣有 60 萬家。(編:22萬家只有50幾家報備有責任制...)卻坦承合法實施責任制的公司,全台灣不到0.001%這…真的很不懂為何勞工局不管…唉…這不是變相同意不給加班費與同意超時工作嗎?
時至今日,全國各地的勞工局竟然站在資方處,剝削勞工,這不是嚴重的怠忽職守,失職嗎? 而現在違法的責任制比比皆是,我們是否可提請監察院,為何全國各地勞工局,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違法,並且無法有效查察,嚴重怠忽職守.忽視我們勞工的健康(過勞的病患比比皆是,肝病為十大死因之一),也造成勞工的家庭問題(無法照顧家庭,造成各式各樣社會問題),我們真正需要各位大人的協助啊!
唉~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週末也很負責的在加班(但被剝削)的台灣勞工… 已跟勞工局陳情過的台灣小勞工
2.國民黨正副主席信箱:內容太有點...(但是有國民黨有寫信-公函回覆...!!~)
主席您好
我是美商XXXXX的小小工程師,上週二寄了封信給您,是關於全國勞工(尤其是電子業)非法被壓榨的情事,過了一週也一直沒有得到有關單位非常有力的回覆!(勞工局與勞委會,因採不告不理原則,勞委會他們小小承辦員私下表示也其實無法處理全國性的問題,而北市勞工局對整個問題也無法處理,並私下建議是否可向上層反映對整個產業進行全面檢查!唉~)
其實勞基法另外的關鍵在於勞委會於所發的:事業單位約定業務人員與主管級不得申請加班費,是否有效?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print?ts=4934ea4e:3ed4
而現在謝震武律師也拍了一個養氣人蔘的廣告,謝謝律師推薦加班到爆肝的他(應該電子業?),有了一個很好氧氣人蔘,這個反諷真的讓我們電子業心寒!
全國勞工與電子製造業的權益一直被剝奪,貴黨也無法處裡與回覆!我真的很心寒~也希望您能處理這件事,或給個善意回應,如本週真的無法處理全國勞工的權益,也請您給我個來信,我會再轉陳情管道給民進黨,與民進黨立委,與各大電子媒體,希望他們能協助處理,反應民怨!並且全國勞工的選票,會對此事做一個完整的選擇的!
謝謝您~馬主席~~全國被壓榨的勞工團體的小小工程師~~!!!!!
3.台北市勞工局(有了善意回應,應該是Title寫OK吧)
主旨:勞工局,勞委會,勞檢處,因人手不足,變相同意違法施行責任制公司不幾付加班費與同意超時工作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全國電子業,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與上文相同恕刪..)....
而上網查詢責任制,已被各大百科網站(維基百科)解釋為:東亞地區的理解為一種變相壓榨。責任制存在於固定月薪的崗位上,職員通常沒有加班費,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每天要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才可以下斑。而工作量時多時少。工作量沉重的季節,員工為「職業道德」必須「食自己」加班完成急件;不似時薪工人般獲得加班補償。台灣方面:台灣雇主慣用壓榨勞工的一種手法。
時至今日,全國各地的勞工局竟然站在資方處(違反此法僅罰6萬元)剝削勞工,這不是嚴重的怠忽職守,失職嗎?而現在違法的責任制比比皆是,我們是否可提請國民執政黨?為何全國各地勞工局,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違法?並且無法有效查察,嚴重怠忽職守。忽視我們勞工的健康(過勞的病患比比皆是,肝病為十大死因之一),也造成勞工的家庭問題(無法照顧家庭,造成各式各樣社會問題),我們真正需要各位大人的協助啊!唉~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週末也很負責的在加班(但被剝削)的台灣勞工…
重點!!!重點!!!!如本週真的無法處理全國勞工的權益,也請您給我個來信,我會再轉陳情管道給民進黨,與民進黨立委,與各大電子媒體,希望他們能協助處理,反應民怨,並且全國勞工的選票,會對此事做一個完整的選擇的!
下列是台北市勞工局的第一封回應:(下列是個人公司的陳情部份(已經做啦)....但是第二封回覆...有稍許回應道我的心聲.....)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99年3月24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辦理,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 有關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能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惟查上開規定並未排除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給付之規定。因此雇主有使勞工加班之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均應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二、 工資乃勞務給付之對價。若雇主有積欠工資之情事,建議為保障權益,台端可先以雙掛號方式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雇主於合理期限內(請自行決定期日)儘速發給,明確告知倘不為給付將循司法途徑為之,以督促雇主與勞工交涉。
三、 若已發存證信函而雇主仍不依限期發給薪資,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或調解(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表單專區/勞資爭議)。
四、 如經協調成立或已取得債權憑證,雇主仍不依和解成立履約或無法兌現,您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民事支付命令狀以確保債權。
五、 若您不想用召開協(調)會的方式處理,亦可提具公司涉嫌違法之相關資料逕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檢查機關處提出檢舉(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向本局勞動檢查處檢舉,TEL:2596-9998),去函請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訴檢查的具體違法項目,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公司如有具體違法事証,將依法處理,以維護您之權益。 六、 您若有相關法律疑問,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 七、 本案承辦人:第二科 吳XX.....
第二封回覆:
您於99年3月29日致市長信箱第一次回復不滿意案件,本局再次說明如下: 一、 您對本局99年3月24日回覆信件之語氣態度、資訊足夠與處理效率表達1節,非常感謝您的肯定。 二、 至於其他意見陳述全國皆有這個狀況,可是國內行政執法單位皆無有效的管理1節,本局虛心檢討,並接受指教。本局於每一年度均規劃專案檢查計畫,將對資訊電子服務業特別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三、 本案承辦人:第二科 吳XX,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507。
謝謝您來信,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局長 陳業鑫 敬上
(重點重點~~以上是匿名!!因為我是沒種的電子業小俗辣~不敢亂來!還是努力不懈的加班~呵呵呵~) (以上文章可以一人一信匿名:陳情喔,勞委會會去查的喔...下列都是匿名的!!) 監察院陳情案件登錄:http://www.cy.gov.tw/mailbox_02.asp (基本上要寫的有條理) 監察院院長信箱:http://www.cy.gov.tw/mailbox.asp (基本上監察院,要寫的很可憐...) 台北市市長信箱: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00E.ASPX (基本上要講點理) 勞委會信箱: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基本上...要自己罩自己) 中國國民黨主席副主席信箱:http://www.kmt.org.tw/hc.aspx?id=49 (這...想民意會形成政策吧) 以上千萬不要把公務員當做箭靶喔!因為他們也只是承辦人員,所以嚕!!~就官官監督嚕
1.很多人認為(應該是主管和老闆之類....)會拿他們任勞任怨的精神,來講些支撐公司(自願加班)的言論,但是其實公司營運不好時,導致他們沒工作時...卻又罵的比誰都大聲(申訴管道可是一堆勒)~~~
2.另外,加班給加班費是應該的!因為老闆與主管可以用【你平常都在混,故不同意加班,平常就該做完!】+【評考績:劣!差!】+【指責等(精神炸彈)】來對付你~ 雖然你真的很努力 ...
3.真的不要以為,老闆會一輩子站在你這邊!也一輩子不會淘汰你!那是因為老闆還沒看到更好用(壓榨)的~泛指大部分的老闆(老闆們看不到,其實做事的=>都是基層員工!...請善待我們~好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國國民黨3/23的回覆 XX先生惠鍳: 感謝您的來信!您先後致主席及秘書長信件,已交由本會處理。您在信中提到「許多公司以責任制為藉口,未發加班費。相關政府單位應該嚴加查核。」之陳情案,對維護勞工朋友的福祉,是本黨一貫努力的目標。本案依權責,已函請勞工委員會王主委如玄女士研處。特函覆謝 敬頌 時 綏 ,承辦人員:高小姐 99年3月23日,聯絡電話:(02)8772-83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國國民黨3/29的回覆 XX先生惠鑒: 您先後寄給主席及秘書長之信中表述「建請政府關切勞工責任制,以維護勞工權益」乙案,已交由本會處理。維護勞工朋友的福祉,是本黨一貫努力的目標。本案已依權責函請勞委會王主委如玄女士研處。 特函覆謝 敬頌 時 綏 政策委員會敬啟 99年3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北市政府勞工局4/8日的回信
有關您來信的問題,本局回復如下:
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I)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另依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基上,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之事實,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 另勞動基準法並未有「責任制」之法律名詞,僅於該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 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如您為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公司才可與您依上開規定另行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符規定,否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三、 雇主若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致有違法情事,本局可提供協處管道,建立勞資雙方面對面溝通的平台,若您願意與雇主間就超時工作又不給付加班費之勞資爭議事件平和調處,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或調解(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表單專區/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協調會。 四、 若您不想暴露身分,且欲經由公權力查察雇主之不法行為,可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民意交流/意見信箱/申訴(具名或不具名),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違法具體事項,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或撥打02-25969998向勞動檢查處檢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了解實情。若有違法情事,本局將依法辦理。 五、 您若有相關法律疑問,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 敬祝平安 本案承辦人:郭XX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院院長4/8電子信箱的回覆
【寄件日期】 MON, 22 MAR 2010 21:35:20 【主旨】 勞工【回覆內容】第 99009XXX 號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 您分別於99年3月30日、4月1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信件,已轉至本府市長信箱,市長非常重視,復交由本局辦理,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局為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以及不擾民的立場,對於勞工申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時,本局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雇主如存有僥倖之心並刻意規避勞動基準法採取脫法行為,本局當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裁處,負起不履行公法義務的責任,並且也會對申訴或檢舉的勞工,採取保密的措施。 二、案查 臺端曾於99年2月2X日、3月1X日、3月2X日致本局勞資信箱檢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使責任制勞工每天在公司加班超過12小時,未依法發給加班費1案,經查本局已於99年4月X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俟檢查結果 ,該公司如確有上開情事,且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證者,本局將依法裁處。 三、本案承辦人:彭X,聯絡電話:1999。。。。。。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2010/4/15 (四) 3:54:31 PM 勞檢處回覆:本處派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吳清吉檢查員於4月7日實施檢查,有關檢查結果及後續處理情 形,請洽詢駐局吳檢查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507】 以上答覆如不明瞭,歡迎電話詢問承辦檢查員,本處竭誠為您服務。
.....另剛2010/4/16下午2點,電話詢問勞工局彭小姐,勞工局查到違反下列規定: 1.違反勞基法第24條,違法不給加班費,會依法裁罰! 2.另查到勞工假日超時加班,違反勞基法第32條,查到假日超時19.5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也會依法裁處!
本案聯絡人:彭琳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6
回應
Re: 全國電子業【責任制】違法,勞委會與勞工局依法開罰!
請與我連絡
行政訴訟開打中
weix3310@so-net.net.tw
Re: 全國電子業【責任制】違法,勞委會與勞工局依法開罰!
行政訴訟...是為了全國勞工努力嗎???
Re: 全國電子業【責任制】違法,勞委會與勞工局依法開罰!
支持你
也希望你能PO到mobile01上
www.mobile01.com
那裡記者常常去那裡蒐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