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時,不刷卡~違法!】幫上下班不用打卡,但加班(無限大)的工程師和員工~平反!!

為勞工權益打拼的小小工程師

自從上一篇【企業工作規則違法....(可是為何主管機關還核備通過呢??)~監院大人~~請明察】與【勞委會說【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違法....要如何取消呢???...】

人資主管的老闆們,在下次勞資會議中,準備修改工作規則啦!=>上下班完全責任制,不用刷卡耶~看起來比勞基法更【彈性】,可是.....其實是壓榨勞工的另類手段!(可是要自己斟酌,到底彈性工時好,還是刷卡工時=>哪樣比較好喔~)

勞動基準法的基本規定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4章,第30條: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11章,第79條:罰則(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中略).....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略).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在這個時後,就要好好考量了,到底責任制的加班是不是一種常態,加班的時間會不會太長(畢竟未記錄工時,是違法的喔)~ 但是有些公司會記錄工時,但不扣薪水,可是會列入考評-這時候就只能以公司的工作者,不為勞基法84-1責任制的工作者,與需要與員工簽訂契約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2條)來向勞工局、勞委會、監察院陳情與之抗衡嚕!

而在台北市議員陳永德 2009/06/05質詢勞工局的質問中,目前台灣有很大小多公司都施行責任制,各大美商公司和前三大網路公司PCHOME,小至一般的中小企業。這些公司所謂的責任制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員工必須要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到達公司打卡上班,工作卻做到晚上九點十點,每天超時工作,卻都領不到加班費,就是因為公司所謂的責任制。勞工局表示,有許多公司會請一些法律顧問針對公司制度的問題想辦法規避勞基法的約束,進而行剝削勞工之實。但是,只要是有勞資關係的公司都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為依據,不能自行訂定所謂的「責任制」,這些公司更不能以責任制為藉口規避勞基法的規範。部分美商公司如GOOGLE、惠普、寶橋等的責任制度則僅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並視工作情況調整,但是根本沒有紀錄員工上下班時間,也沒有針對勞基法第84條之1向勞工局報備(這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2條),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的基本規定了,在人人羨慕的外商環境貌似合理的責任制度下,根本也是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違法制度。

PS: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也有關於Part Time的平反條文喔~~~(請參考Part Time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 )

另外陳情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低調匿名原則】 1.千萬不要和公司有正面衝突,畢竟自己的人身安全很重要. 2.記得發給監察院.畢竟監察院院長(王聖人)與前消基會在中間支撐 3.勞委會在後面支撐 4.行政院+總統府+執政黨與反對黨的壓力 如果沒有以上的支撐,單純的與勞工局陳情,很容易會變成正面衝突的! (畢竟我們小小低階層員工,雖然是公司的地基,但是地基很容易遭遇不測啊!)

5.當【法治】尚未健全時,要先懂的保護自己!就是為什麼要陳情給監察院的原因~ (也因為他們發函調查時,有規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四條 ...(中略)...若因案情特殊不宜或聲明不願公布姓名者,本院應為其保密...因為有上級監院的力量,中下層也會有遵循的依據,另外如果真的有問題的話(還有媒體作後盾)

_________________其實上述的勞工權益,是我們要爭取的!_____

PS:可是再次強調,勞動檢查人員與勞委會勞工局在協助我們的時候,要有悲天憫人的口才!(狗血嚕),畢竟他們也是人!態度要感性點!

最後【You can get more of what you want with a kind word and a gun than you can with just a kind word. -- Al Capone 說好話的同時拿把槍, 比光說好話能更能得到你想要的. -- 艾爾·卡彭 (芝加哥黑幫首領)】

電子業的小小坎坷工程師

______我是分隔線_____________4/11日補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台84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七四號函(解釋令)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仍應由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否則是要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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