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帶頭歧視精神病,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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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6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明文禁止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工作」,是一個人維持生計、與社會發生連結,以及產生自我價值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15條更明文揭櫫國家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同樣地,身為公民的身心障礙者擁有此項的基本權利,包含精神障礙者在內。但是,應保障及維護人民之工作權的政府機關,卻自己帶頭背棄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與第18條所賦予的職責。

公務人員任用法,嚴重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因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個結,有解嗎?立法委員陳節如特為此邀請康復之友團體及個人;精神科醫學界代表及政府部門一起共商解決之道。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殘障聯盟、康復之友聯盟 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點半起 地點: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代表:

政府單位代表: 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衛生署醫事處 勞委會職訓局 內政部社會司

民間團體代表:

台灣精神醫學會陳炯鳴醫師 師大復健諮商系助理教授邱滿豔 康復之友聯盟理事長王珊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呂淑貞理事長 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劉蓉台總幹事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李淳一理事長、金林總幹事 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劉麗茹總幹事 殘障聯盟王幼玲秘書長 及高雄縣、宜蘭縣、嘉義縣等康復協會家屬及病友代表共40人

討論議題: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明文禁止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與其他特別法,如就業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的關係為何?有無違憲?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可行的修正方向建議。

註:現場發給新聞稿,如須相關參考資料者,請逕向孫主任聯絡。

聯絡人:孫一信主任 02-23586046;0922743953

主題: 
活動日期: 
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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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這個問題非常麻煩 因為 公務員驗不出 精神病 但 一天到晚 發神經

所在多有

沒有人敢處理

而且

首長們 的腦袋瓜 常常有很大問題

下屬 ( 最多 )都敢怒 不敢言

逼不得已

還得 賠公子少爺老爺夫人們

玩法誤國....

光一個免役證明書,就別想在台有工作,何況考公職
社會整體層面概念不導正,光是一個公聽會效度堪慮

源自社會層面的整體歧視,一個公聽會沒多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