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控訴義大世界涉違法開發
提出新證據並到地檢署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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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5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0/5/5



    針對義大世界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高屏溪集水區(註一),93、94年間進行大規模開發,未做環評,高雄縣政府就逕行發建照開闢連接義大世界新路,涉違法圖利,今早環保團體到高雄地檢署按鈴控告並提出違法新證據,要求涉違法之義大世界停業停工。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集人洪輝祥表示,義大開發案為79年前之老丙建,故二開發案於93、94年間提出集合住宅建照申請時,於高屏溪自來水保護區,法應施行環境影響評估,但高雄縣政府並未要求業者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就發建照並開闢新路,涉違法圖利,環保團體提出相關單位涉違法圖利新證據如下:


  1. 行政院環保署99年4月29日環署綜字第0990032142號函證明:79年老丙建、93年開發應先環評

    根據行政院環保署99年4月29日環署綜字第0990032142號函,針對79年以前農業用地已變更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應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故義大世界二開發案於93、94年間提出集合住宅建照申請時,法應施行環境影響評估,但高雄縣政府並未要求業者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就發建照,涉違法圖利。 


  1. 高雄縣政府涉違法為義大世界闢新路


    高雄縣政府於義大世界西南側之高52線道(原為4~6米鄉道)之東側(附圖一),於97年間開闢20~25米新路 做為義大世界之快捷聯外道路,資料顯示,高52線道也稱仁義路或義大二路。又根據環評書資料(附圖二),該新路也稱為高52線道。高雄縣政府所開闢之20~25米(新)高52線道並非原路拓寬,而是一條超過1.5公里之新闢道路,而且該路段位於高屏溪自來水保護區內,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註二),道路之開發應實施環評然高雄縣政府並未進行環評就逕行開路,而該道路之開闢受益最大應屬為義大世界,帶來休憩遊樂人潮,獲益最大,故高雄縣政府涉違法圖利。


  1. 高雄縣政府接受分割進行變更環評涉違法圖利:


    泛喬公司及義大公司同屬義聯集團,而二公司之開發屬相連合併範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 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泛喬公司及義大公司自93、94年間開始申請開發,開發場所又為相連範圍,屬同時實施開發行為,開發單位進行變更環評申請,依法應合併送審。但97至98年間,該二公司竟分割二開發案,分別為2.5585公頃及8.2394公頃, 98年3月先通過泛喬公司2.5585公頃變更環評,98年8月再進行義大公司8.2394公頃變更環評,98年10月通過。環保團體認為二開發案合併之開發面積超過十公頃,開發範圍相連,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應合併送環評,且需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審查機制不僅限於高雄縣政府內審查。高雄縣政府未要求合併進行環評,高雄縣政府涉違法圖利。 


註一、義大世界所有土地位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高屏溪集水區公函證明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96年9月13日  台水七工字第 09600172850號函、經濟部水利署96年9月18日經水工字第09651222710號函、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98年4月3日台水七工字第09800063920號函、98年4月14日經水工字第09851082160號函 


註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道路之開發應實施環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七)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長度二.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長度一.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二.五萬立方公尺以上。三、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五)位於水庫集水區。 
 

新聞聯絡人: 林小姐06-3363763 0960075327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集人 洪輝祥 091818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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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舊高52線為4米路,新高52線(新闢路)為20~25米路,新高52線為違法新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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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義大廣場開發計畫」之環評定稿本之圖4-2-1基地位置圖

圖上之高52線為新闢之高52線,為20~25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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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遊樂場五月開幕,聽說門票890元,不知吳敦義,陳菊及楊秋興,誰會去開幕?

"得"合併進行評估以及"應"合併進行評估的意思與效力,光一個字就差之毫里失之千里阿!!!進行任何評判時應該要有更嚴謹的態度,否則即便說得再怎麼慷慨激昂,到頭來只是空談或完全站不住腳,有些更慘的是自打嘴巴。有些民眾欠缺專業知識甚至可說是缺乏判斷能力,所以更需要專業團體的幫助,可以說這是一種再教育的過程,所以希望以更審慎的對待相關議題,避免淪為煽動或傳遞不實訊息。

高雄縣政府"得"要求"義大"二案合併送審
高雄縣政府可為而不作為,涉圖利

"義大"雖老丙建,但開發行為當時老丙建亦要環評,95年時高雄縣政府未進行環評就發建照,違法

請關心者多了解情況再質疑環保團體是否傳遞不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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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老丙建的部份而是針對文章最後一段的內容..."泛喬公司及義大公司同屬義聯集團,而二公司之開發屬相連合併範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 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泛喬公司及義大公司自93、94年間開始申請開發,開發場所又為相連範圍,屬同時實施開發行為,開發單位進行變更環評申請,依法應合併送審。..."。那句....依法應合併送審....結論似乎下得太快,依照文章引述之法條,"...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亦表示即便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經由主管機關認定,也是可以不必合併進行評估。因此,論述重點擺在覺得有必要合併進行評估之原因為何,似乎較為妥適。

自來水保護開發案"應"從嚴認定,何況楊秋興自許環保團體出身,所以認定高縣府"應"合併進行環評理由如此
否則縣府及財團鑽法律漏洞,當然所有開發案無往不利,誰也擋不住

本案越理越明,老丙建依開發當時行為認定,94年應先環評,高縣府才能發建照,高縣府涉圖利發建照

依法令提出質疑,環保團體站得住腳.

樓樓上應該不是在評斷這件案子到底高雄縣政府有沒有罪吧。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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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點是好意或是有理由的質疑,但是引用的東西與文章(或論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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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陳一樣馬虎不得,我想這不論是關心環境議題的人、關心公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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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人或媒體甚至一般人私下寫文章與說話都要進步的地方!(有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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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對了,不保證接下來的話都說得通或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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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這篇文章,最後一段還真的有點多、也無法替他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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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耶,與其如此不如就像樓上回覆的內容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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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來水保護開發案"應"從嚴認定(當然到時要配合相關依據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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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丙建依開發當時行為認定,94年應先環評,高縣府才能發建照,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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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涉圖利發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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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句話還有邏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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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楊秋興到底是不是環團背景出身的,應該不能跟案子要不要做某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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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扯上關係吧。難不成張國龍當環保署長或環團出身的委員,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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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環評案認定不應開發越多越好嗎

想不到預覽跟實際出來的排版不一樣,辛苦大家眼睛了....orz

政治人物的出身當然可以談,否則選前大談重視環保,可能都是騙人的.

而張國龍及出身環保團體的環評委員,他們對開發案的環評認定當然會更審慎嚴謹,所以,不適開發的案件認定可能較多,這也合理

查三種管制便知一二
土地管制: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增加開發強度,依據區域計畫法、環評法及水保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都要變更相關計畫,查原先內政部核定計畫就知道變更內容,有無依區域計畫法、環評法及水保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
建築管制:查雜、建、使照核發,有無依據內政部核定開發許可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核發。
事業管制:查有無向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建管單位、消防、衛生、環保、稅捐等等單位申請營業許可。

我從小住在義大附近,最近兩天往義大的路又走山,也違法增設停車廠,縣府這樣也行讓義大過關,真是財大權大的義大世界啊,把人民的安全於那裡呢,財團要顧人民也要顧吧,楊縣長真是讓我大失所望,枉費當年我們全家都支持他....

拜託義大世界鄰近住戶或學生密切把關,盯注義大世界是否先蓋纜車再送環評,
大家譴責這種"造成事實,頭過身就過"的卑鄙行徑,

先拒絕去義大世界玩樂!

最近又有一條新路要開到義大了
99/10/22要開說明會

「得」合併進行評估與「應」合併進行評估差一字,差太多了。問題不在楊秋興、不在高雄縣環保局、也不在高雄縣環評大會。這個「得」字,在法上面,並沒有明確授權給那個人或那個單位來說要變成「應」。即使環評委員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要要求合併評估,但環評委員似亦未被「授權」可以進行這樣的要求。
更何況在大多數的案件中,業者一次送審一件,政府機關和環評委員會依法一次審一件。第一件過了,第二件再送件。這種狀況下,誰來認定第二案應該和已通過的第一案合併評估?
講到最底線,公務員依法行政,那個公務員敢用他自己沒有被明確賦予的「裁量權」來要求業者將以通過的前案併後案審查?我想連縣長都不敢。
所以,問題的根本是在「法」的部分,一則沒有直接點名「應」合併進行評估,二則在說「得」合併進行評估時,根本沒有預想到實際的狀況。而在法實施這麼多年後也沒有人去修法訂定「得」可授權由誰來裁量。
去查一查各縣市的開發案,這種案子不勝枚舉。
該歸咎的是環保署從不好好檢討改正。
與其歸咎於地方政府,更該針對元兇。
所以,告高雄縣不可能有結果。
但更該做的是請監察委員糾正環保署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