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外勞看護 反成照護負擔〉 一文

2010/05/10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

責任主編:陳寧

聯合報於四月十八日,刊登了郭倩琳老師關於政府應對外籍看護進行職業訓練之相關論述,著實點出了台灣目前社福政策的重大漏洞,惟筆者認為郭老師在推論過程有些許不足之處,而以此文補充之。

郭老師文中舉出相當多的例子,認為聘用未經正式職業訓練的外籍看護,會讓被照顧者蒙受風險,但多數雇主因對於照護人力的迫切需要,對照顧品質不敢強求。然而,我們在此必須反問:自1992年起至今,政府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已經18年了,即使中間發生過許多郭老師所謂「悲慘的例子」,國人卻仍前仆後繼地聘用外籍看護,為什麼?而與在「個人的語言、文化及照護知能」上有所限制的外籍看護比起來,難道沒有其他比較更好的選擇嗎?

其實癥結點在於:雇主要的到底是什麼樣的勞工--是技術卓越的看護,抑或免洗的廉價人力?聘用外籍看護,就能用每個月15,840元的薪水,換得一個24小時使喚、356天全年無休、連洗衣煮飯打掃家裡統統包的勞工;相形之下,一般專業的本地看護工,每個月少說要三、四萬元,更不會提供全天候的照護及照護以外的工作。跟專業比起來,許多雇主寧可選擇廉價吧!

以上的說法,都是從雇主的角度出發,但我們在談論社會福利制度時,有另一個同樣必須重視的面向,那就是照顧者的勞動權益。養護機構的外籍勞工一人必須照顧九名(甚至更多)的院民,代表她們受到嚴重的勞力壓榨;而受個別家庭聘用的外籍看護,更是直接被勞動基準法排除在外,不管每日工時多少都沒有加班費,更連基本的休假權都沒有。郭老師文中,提到了前國策顧問劉俠與其印傭薇娜發生的慘劇,但卻沒有看見,其實薇娜當時已經因為來台七個月都沒有過休假、喘過一口氣,而精神失常了。這一切,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政府從制度上對外籍看護做出重重限制,將她們打造成廉價至極的勞力,來為台灣殘破的社會福利制度補破網,以減緩國人的現有政策的不滿。

郭老師以北歐福利大國丹麥為例,希望政府加強對於外籍看護專業能力的審核,筆者當然認同這個方向;然而在此必須指出的是,在台灣和在丹麥工作的外籍看護,除了專業能力以外,絕對還有非常多本質上的不同──試問,丹麥的外籍看護,需要24小時待命嗎?她們出門還得經過雇主的同意嗎?她們會被丹麥政府排除在最基本的勞動法令保障之外、辛辛苦苦的勞動卻不被認為是個「工作」、連放假的權力都沒有嗎?

綜上,筆者認為,當我們在要求政府建立更完善的社福體制、「使居家照顧者獲得安全且有品質的照顧」的同時,也必須保障照顧者的勞動條件。外籍看護工不僅是廉價勞動力,她們也是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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