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的暴露

2007/07/18

真實的暴露,是法律的專有名詞,意指案情真相在被告自白中浮現。真實地暴露,卻也指向了人間的性情曲折,以及體制的盲目破綻。

一九九一年,吳銘漢夫妻在家中慘遭殺害,在現場留下血指紋的王文孝被捕後不久槍決,但他審訊過程中指為共犯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至今仍在審判。根據二○○七年六月廿九日的更審判決,他們仍是三名死囚。十六年的審判歷程,道出了台灣司法的問題癥結。

輿論對於這個案子的「立場」經常陷入化約的二元對立:被害人家屬VS.殺人兇手。很明顯,這個對立本身已然預設這三名死囚有罪。然而,花點時間閱讀審判書,卻不難發現,有罪的確切證據唯有「自白」,沒有腳印,沒有指紋,沒有任何具體事證或微物證據直接指向這三人犯案。

自白做為唯一「證據」,在台灣的司法上行之有年,很多案子就是這樣宣告終結。問題是:自白,何以如此重要,甚至神聖?足以決斷一個人的生死?

以歷史縱觀的角度而言,獨尊自白絕非當今台灣的特產。在人類漫長的審判史中,自白往往就是定罪的主因。從古至今,都有「屈打成招」的情況。中國古代雖然也發展出一定程度的物證技術與法醫系統,但以當時的科技來說,對案情的釐清很有限。自白的取得及其與事實之間的驗證仍是關鍵,因此發展出「五聽」的心理觀察原則,亦即《周禮秋官》所說的,「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除了要細聽其言之外,更要觀其臉色、氣息、眼眸等,藉以判定自白的真偽。

而在歐洲中世紀,審判異教徒的法官藉以判定火燒之刑的,也唯有自白,加上鄉里的指控與傳言。引起當代史家熱烈探討的獵巫行動就是其中慘痛的一頁。這些現在看似野蠻恐怖的行為全是在被賦予神聖法律意義的審判庭中進行。因此,在法庭的檔案中不免留下白紙黑紙,儘管已有許多資料佚失。幸好,當時不少法官都不吝出書分享他們如何「突破心防」的審訊功績。

根據一五九○年,法蘭西法官包傑特(Judge Henry Boguet)所出版的報告,一名被告在被拘禁三天之後,仍不認罪,她手裡始終緊握玫瑰念珠,訴說著上帝與聖母的恩德。她甚至不曾掉下一滴眼淚,如此堅強的意志幾乎已足證她是一個非比尋常的巫類。就算他們剝光她的衣服檢查有無魔鬼的記號,都無法令這個弱女子屈服。但是,就在她的秀髮被剃光沒多久,她動搖了。她開始惶惑不安,全身顫抖,她俯首認罪,而且「每天都有新的自白出現」。

在歐洲的審判史上,自白確實充滿了宗教的神聖性。你會說出來,終究是上帝讓你吐露真言,是透過你的話語而揭示的真實。無論是周禮的「五聽」或歐洲的宗教法庭,其實都是講究心理攻防。在台灣的檢警環境中,疲勞偵訊,威脅利誘,甚至刑求所得出的自白,確實也揭露了某種真實,卻很可能並不是關於犯行,而是整個體制的荒謬。

自白或告解,總是帶著一種救贖與傾洩的情感作用。可是,倘若你知道,即便在毫無肢體暴力的心理分析情境中,都可能透過分析師的過度引導而產生「偽記憶症候群」,並對至親做出不實的指控,我們還可以把一個公民的生死運命付託給刑事偵訊中所取得的自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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