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產業總工會 20100601新聞稿
工會法三讀通過 集體勞動關係法制將邁入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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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1
資料來源: 

新  聞  稿

2010/06/01 

全國產業總工會TCTU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1775 TEL:02-23630980 FAX:02-33652950 E-MAIL:tctu.tw@msa.hinet.net

 

 

工會法三讀通過 集體勞動關係法制將邁入新階段

 

集體勞動三法的修法在歷經無數波折與各方的角力之後,其中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已經先後三讀通過,今1日工會法也終於完成三讀,宣告集體勞動關係即將產生全新的面貌。

全產總從推動籌備會之初,工會法的修法就一直列為本會最重要的目標,當時即已草擬了一份「全國產業總工會推動籌備委員會版工會法」。在全產總正式成立之後,每一屆理事會都曾針對行政院版的工會法修正條文草案,研擬出一套全產總版工會法修正條文草案。歷經十多年來的修法討論,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雖然明白集體勞動三法有非修正不可的迫切性,但卻因各界歧見極大,多次於立法院中功敗垂成,今日工會法能夠三讀通過實屬不易。

對於工會法的修法,全產總曾經多次提出工會組織自由化、工會會務自主化等幾項重要的修法原則,包括:

1.    組織工會之限制應最小化,除現役軍人外不應予以限制。

2.    工會組織型態不應限制過多,特別是聯合組織應採多元化,全國性工會之籌組限制應取消。

3.    企業層級之工會應維持強制入會。

4.    落實工會會務自主化,工會之理監事名額、任期、採理事長制或常務理事制等,均由工會章程自訂之。

5.    工會會員加入工會自應取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故應取消工會理監事之年齡、國籍限制。

6.    企業工會維持現行法之會務假規定,產業工會、綜合性工會、上級工會則比照企業工會辦理。

本次三讀通過的工會法修正內容已將現行法中許多對於組織工會的限制取消,包括教師不得組織工會,工會組織型態的限制等等規定至於各工會最為關心的第7條「強制入會」,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另外有關上級工會理事長會務假的保障方面,也在最後的朝野協商階段,於第36條會務假規定中增第三項「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美中不足的是,上級工會理事長的會務假保障僅限制在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未能涵蓋縣市級總工會,且必須具有企業工會理事監事的身份。除此之外,對照各工會團體共同擬具的說帖中提出五大項意見,仍有許多未竟全功之處,例如在第6條之中增列允許「非典型僱用」勞工可加入企業工會,並且刪除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限制,讓教師工會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相同以及工會法若干條文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大權限干涉工會自主運作,應予刪除。這些意見並未被立法委員所採納,只能留待未來繼續努力爭取。

新聞聯絡人:全國產業總工會 秘書長 謝創智 0932-641394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最後協商條文如下

(其餘條文依照委員會審查內容通過,正確條文內容仍應以總統公布為準

 

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第二十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六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者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第三十八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記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期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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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無味,棄之(不)可惜的新聞稿~就好像目前全國性層級的總工會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