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
台中地檢署一樁烏龍起訴,警方搜索被告住宅,查到四百餘公克白色結晶體,並未送交鑑定是否為毒品,只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施用K他命,尿液送驗也呈陽性反應,檢方即根據被告之販毒前科、驗尿結果及偵查中自白,起訴被告意圖販賣三級毒品,嗣經法院將查扣之晶體送請刑事局鑑定,赫然發現並非K他命,亦無毒品成分,日前乃以現行法律並不處罰單純持有、施用三級毒品,判決被告無罪。
於此同時,台北也出現另一起警方烏龍案件,松山分局查察竊盜,於報案之大樓取得監視影帶,未經必要查證,即將錄影帶中出入該樓的裝潢工人父子指為假裝潢、真竊盜集團,發布新聞稿,呼籲民眾追緝。嗣後發現裝潢工人並非竊賊,被誣為歹徒的工人父子名譽已經受害,分局長公開道歉,分局進行懲處,被害人則考慮請求國家賠償。
同一天的報紙出現兩起如此離譜的案件,顯示了檢警辦案品質普遍低落的程度,依照證據辦案,依據科學方法蒐集調查證據,本是檢警追訴犯罪的準繩;但這兩起案件,檢警辦案所缺乏的基本動作,簡直令人咋舌,連最起碼的證據送驗或是紀錄查詢,也不會做。警察學校的基礎教育及實務訓練,還有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培養檢察官辦案素養的相關課程,似乎都繳了白卷。其結果,是無辜的人冤屈遭到追訴,也可能使得真正犯罪的人逍遙法外。
檢察辦案不重證據法則,不遵守法定程序,實不自今日始。直到最近幾年,檢方才開始在較為重要的刑事案件中,認真進行法庭對辯攻防,卻仍然並未普遍將實施公訴視為檢方的主要職責;其沉疴之深,即可見一斑。從後往前說,檢方不重視法庭活動,不以法庭審判對證據的嚴格要求作為偵查的行動指標,不以之指揮警方辦案,就會發生胡亂蒐證,只憑臆測想像的情節辦案,缺乏可以支持起訴所需要的堅實證據;從前往後說,檢警不重視蒐證查證的科學辦案基本功夫,檢方所提起的公訴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就會形成法院必須根據嚴格的證據法則判決無罪,使得被告白受控訴,國家資源虛擲;或者竟是法院根據粗疏的證據囫圇吞棗,使得不該有罪的被告被判有罪,無辜受累,不但不能發現真實,也賠進了勿枉勿縱的司法信用。
遠者不說,最近才又被高等法院判處死刑的蘇建和等三人強盜殺人案,就是警察辦案不力、蒐證訓練不足,最後重傷整體司法形象的慘痛例證。此案案發之初,就是因為警方草率,連被告者驗屍程序也未臻完全,卻拿著不合採證程序的主觀推論以及共同被告供證反覆的自白做為憑據追究三個被告的極刑罪責。依據大法官三年前的程序第三八二號解釋所要求的嚴格證明原則,也就是超越合理懷疑的定罪法則,稀疏而微弱的間接證據加上瑕疵密布不堪取信的被告自白,前次高院的無罪判決,無寧更能符合法治的要求。而司法難掩護短痕跡、不肯堅持正當法律程序、在證據法則上虛與委蛇的妥協判決,不但輕賤生命的態度絕不可取,其間愧對法治而傷害司法形象的無動於衷,更令人感到齒冷。就是這種錯誤的價值選擇,間接鼓勵檢警繼續草率辦案,繼續草菅人權;審判與檢警交相為用,踐踏法治人權,於是層出不窮,難以根絕。
近年來,政治人物涉入司法案件的數量明顯增加,重點司法案件重視遵守程序正義、證據法則的程度,確有一些進步,但是一般升斗小民所面對的司法程序,是否有同樣程度的提升,卻很值得懷疑。前面的兩個例子,可能就是普通百姓慣有的際遇。現在偵查中羈押被告雖然須要得到法院同意,但是使用偵查不公開為藉口妨礙辯護權利的武器對等地位,情況仍然普遍;而檢警調查機關仍然獨占包括監聽、限制住居、禁止出境在內的強制處分權,對於無辜人民基本人權的威脅,也極其嚴重。就以前引例證之中,由於法院不能堅持嚴格證明的證據法則,導致檢警輕視查證手續的漫不經心,不難想見未經新聞曝光而受害者忍氣吞聲乃至含冤被刑者,尚有多少?
多年來司法改革旗幟高擎,或不能說是毫無建樹,但又曾有多少標竿性的冤假錯案埋葬了改革努力的成果?恐已不勝枚舉!司法事業的主事者,究竟要到什麼時候,才能藉著教育訓練還有審判實踐的確實要求,將嚴格辦案程序與證據法則植入司法檢警人員的血液之中,像是呼吸一樣不會忘記,以使台灣人民真正揮別檢警經常陷人於罪的法治夢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