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自付9成/長庚轉嫁勞保費 10年省4億

2010/07/13

〔記者洪素卿、王昶閔/台北報導〕健保局才剛針對長庚超收醫師健保費開罰一.五億元,長庚醫院又遭檢舉疑似將應由雇主負擔的七成勞保費轉嫁給主治醫師;估計從民國八十九年迄今,長庚醫院可能因此省下近四億元勞保費。

勞保法無法罰 只能依勞基法罰6萬

不過,由於勞保法對於企業將勞保費轉嫁勞工並沒有明確罰則,主管機關表示最多只能依據勞基法對長庚給予六萬元罰款,勞團大呼:「勞委會此舉形同消滅勞保條例。」

據檢舉資料顯示,去年長庚醫院主治醫師每月分別由薪資扣繳兩千五百六十八元的「勞工保險費」及三百九十五元「就業保險費」,對照勞保局的保險人與投保單位保費分擔金額表可發現,長庚醫師一個月繳交的勞保費及就保費,剛好是目前最高薪資級距勞工應自行負擔金額,再加上雇主應分擔金額的總和。

亦即,長庚醫師每月所繳勞保費中,似也多繳了原應由企業主負擔的一千九百九十七元勞保費,及三百零七元就保費。

以長庚全台約一千五百名主治醫師估算,醫院一年轉嫁給醫師的勞保費、就保費估超過四千萬元,十年下來估可省下約四億元。

勞保局表示,勞保條例規定,目前受雇勞工的保費分擔比率,分別是勞工兩成、雇主七成及政府一成。雇主除依法為勞工投保,也應負擔七成保費,不應轉嫁勞工負擔。

對於長庚醫院涉及將雇主負擔轉嫁給醫師,造成勞工權益損失,勞保局已表達嚴重關切。勞保局強調,長庚醫院既然為該院主治醫師投保「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須是「受雇勞工」才能參加,則長庚醫院與醫師間當然是雇傭關係,醫院就應依據勞雇關係分擔保費。

勞團批勞委會放任 將引起雇主仿效

不過,勞保條例對轉嫁行為並沒有處罰條文,不像健保法開罰有據,因此可能會將相關資料轉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評估是否以涉及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也就是薪資不完全給付的規定開罰,可能處以六千到六萬元罰鍰。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表示,長庚醫院一案中,勞委會不但一直未積極釐清勞雇關係,現在連企業主明目張膽地將保費轉嫁給勞工都說無法可管,若勞委會再沒有明確處理,則所有雇主都可比照辦理,簡直就是在消滅勞保條例。

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表示,長庚醫師要打卡、透過醫院排班,當然就是醫院雇員,醫院又幫他們加保,就應負擔企業主的保費。如果勞保局不好好管束、勞委會也坐視長庚勞資關係不明,恐怕有越來越多企業會學習長庚操作,擺脫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所有雇主責任。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則表示,已請勞委會評估是否針對勞保條例修法,確立保費轉嫁行為相關罰則。

長庚:非勞雇關係 不需要負擔保費

長庚醫院則表示,勞保費問題與先前健保費爭議一樣,都是醫院與主管機關間的勞資關係認知差異,長庚醫院基本上認定與醫師並非勞雇關係,因此並無資方須負擔保費問題,未來將會與官方再溝通。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