覈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維護勞工權益

2010/07/20

承辦單位:勞保局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主管姓名:薛經理永芬 聯絡電話:2321-1398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保給付及勞退新制退休金權益,避免發生勞資紛爭,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及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如有變動並應適時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保局說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適用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則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得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該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的內涵相同,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算。勞保局進一步說明,如新進勞工的薪資尚未確定者,則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的薪資,依投保薪資分級表及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

關於薪資變動申報的時機,勞保局強調,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對於勞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事業單位為更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得按月或按季為勞工調整月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均自事業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勞保部分,雇主將被裁處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的2倍罰鍰;勞工退休金部分,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因此,勞保局籲請各事業單位,所屬勞工所領薪資如有變動,應依前述規定申報調整。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