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與蘇建和

2007/07/2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六月二十七日早上,法務部前部長馬英九先生現身台北市濟南教會,參加由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共同舉辦的「再見蘇案、蘇案再見」記者會,聲援遭司法凌遲已經十六年的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在記者會現場,馬前部長還對三名司法的受害者多所勉勵。二天後,蘇案的被告三人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死刑,主要的依據是刑求取得的自白,及不符科學原理的鑑定。

媒體報導馬英九先生的特別費案中,疑似有證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所製作的筆錄,竟與偵訊過程的影音光碟內容相左情事,公訴檢察官要求勘驗光碟,馬英九先生的辯護律師則揚言控告負責偵查的侯寬仁檢察官,事實曲直究竟如何,實有待法院進一步調查認定。

馬英九先生的辯護律師由以上的指控,認為檢方的筆錄記載不實,蘇建和等三人的辯護律師也有極為類似的主張。

他們說蘇建和在承辦的崔紀鎮檢察官第一次訊問時曾否認犯罪,但檢方的筆錄卻避不記載,而檢察官訊問劉秉郎時則明顯引誘誤導,但筆錄中完全無法看到這樣的情節,直到辯方向法院調閱了偵訊的錄音帶,才真相大白,公共電視的「獨立特派員」節目還以這樣的內容製作一個專輯的報導。

看來,司法是公平的,因為蘇建和等三人在十六年前有這樣的待遇,而馬英九所受的待遇也不遑多讓(如果調查屬實)。馬陣營的律師如何主張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偵查瑕疵,及對該案可能的審判結果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並非本文關注的焦點,我們在此要強力指出的是,大家是否該正視檢察官辦案所引發的人權問題,從蘇建和等三位草民到前法務部長馬英九博士,竟都難逃類似的遭遇,還有誰可能在這樣的偵查過程中倖免於難?但我們不要這樣的公平。

為了杜絕刑求及非任意性的自白,一九八二年發生著名的王迎先事件後,我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讓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可以委任律師為被告辯護。

當司法界反省蘇建和案中所揭露的刑求問題後,於一九九七年增列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一,要求偵訊被告時須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看來這樣的處置仍然無法讓檢方在偵查中的違法偵訊絕跡。

是司法改革再加把勁的時候了!我們以為倘若檢察系統掌握那樣強大的強制處分權卻仍時有弊端傳出(如台東地檢署楊大智檢察官開庭時辱罵恫嚇被告),除了可以開始思考加以限縮以外,我們也要提出第一次警察訊問被告及檢方聲請羈押被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的制度,以防止可能的檢警濫權侵害被告人權的事情發生。

馬英九與蘇建和及全體的社會大眾,假使我們繼續容忍這樣的人權侵犯,有一天我們都可能淪為檢警濫權的被害人,因為司法是公平的。同時,我們也要呼籲法院,對於如此的指控,要詳盡調查毋枉毋縱,如果檢方有遭誣陷,理當還其清白,反之也要給社會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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