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環評從選定開發位址、環評程序、司法程序,以至於法院判決後的發展,皆引起高度的爭議與關注。最近法院作出判決,更進一步使問題浮出檯面。我們認為法院相當勇敢盡責地在捍衛環評制度的尊嚴,未來由法院就類似案件作出判決的情形只會更多。面對法院的判決,政府機關不應嚴詞相對,甚至語出威脅,而應坦誠面對並虛心檢討制度運作的缺失。我們認為,中科爭議反應出當前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問題,環保署與行政院應接受此一教訓,認真思考環評制度的興革。
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於8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辛亥路復興南路校門)舉行「從中科三期看我國環評制度的未來」座談會,將由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主持,邀請環保署代表、環境訴訟兩造律師(林三加律師、詹順貴律師、陳修君律師)、法學教授(臺大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政大國貿系施文真教授,以及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黃丞儀研究員),對中科三期爭議進行評析,呼籲政府與國人都能認真看待這次法院的判決,並痛定思痛檢討當前制度的缺失。
曾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執行長的葉俊榮教授指出,現行環評制度採取由環保署獨挑大樑的集中審查制,真正負責決策的機關反而不必關心環評,更無法在事前就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將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降到最低。表面上看,環保署好像可以透過環評的審查否決開發行為,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環保署反而必須提心吊膽地確保行政院要推動的開發能在環評過關。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環境考量與開發行為的決策分離,但環保機關卻又必須承擔開發行為的成敗,環評也因而成為開發與否的主戰場。環保署在政府決策壓力下,也因此背負了許多本來無須承擔的責任。中科三期即為一適例,在政府既定政策下,整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已經失去原本的意義。
葉教授認為,最理想的設計是在最初政策規劃時,就將環境價值納入決策考量,而不是在政策確定後,才讓環評為政策背書。應讓環境影響評估回復到其決策考量的功能,讓每個進行開發的主管機關自己進行環評審查,使環評作為眾多決定是否開發的重要考量之一。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各個機關都將認真看待環境價值,而環保署也可以回歸環境機關的本位,對環境做出毫不保留的評估建議。葉教授認為,中科三期是環評整體制度的縮影,環評制度已實施滿十五年,台灣已經從不重視法治的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開放且市民社會成熟活絡的社會,只由環保署負責環評的時代已經過去。在現行制度下,中科三期的類似爭議必然將不斷發生。環保署必須勇敢承擔此一制度興革的責任,才能擺脫當前捍衛內閣開發決策以及與環保人士為敵的窘境,而行政院也應該支持環保署作此一制度興革檢討。關心環境與產業發展雙贏的立委諸公,也應開始思考如何提案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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