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中科停工判決 後續衝擊排山倒海》

2010/08/17
荷蘭瓦罕寧恩大學環境科學研究所

中國時報八月七日刊出《中科停工判決 後續衝擊排山倒海》,回應如下: 中科三四期案、六輕大火案、國光石化案所承載的內涵當然相同。順著歷史的脈絡,這些爭議案揭露出,台灣政府總是認為經濟發展才是唯一的朝聖途徑,而朝聖的路上,就算犧牲了沿路的美麗世界,倒也無妨,反正終點會是一個更美好的天堂。政府總是這樣告誡著人民。不管政府體制再怎麼森嚴,人民也會獨立思考,問題在於,現今媒體素質普遍低落,加上政府提供給人民的訊息從來就不坦白,所以人民獨立思考所憑藉的資訊,大多是一些妖言惑眾的「降魔令」、絮語,一鱗半爪。人民自然就無法拼湊出故事的真實樣貌,正確判斷社會現況,進而做出反應。

行政法院於2008年1月31日對中科三四期做出第一次判決以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的環評審查結論),很多代表政府的團體個人,明顯對於行政法院的判決論理與精神一知半解,卻沆瀣一氣,拿著陌生的行政法院判決書當檄文,聲討宣示這些法官視台灣的經濟發展環境為無物,法官其心可議阿!這些團體個人當然也包括寫《中科停工判決 後續衝擊排山倒海》的作者。如果作者有好好讀懂行政法院法官篇篇飽含論理的判決書,應當知道這些法官從頭到尾未曾說過,台灣應該全力反對任何開發案,追求一個完全沒有環境污染卻經濟停滯的社會。法院說了很多次,也很努力說的是:環境影響評估的機制是建立於「充分和完整的資訊」之下,但是當初中科三期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的第五項條件:開發單位應在營運之前提出當地居民的健康風險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顯示中科三期開發案不利於當地居民,開發單位就要無條件撤銷本件開發案。所以這可以顯示環保署當初通過中科三期開發案的時候,都還不知道這個開發案的健康風險。換言之,中科三期的環評無法「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法)。但是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明明就是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評法第四條)。

但,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疑慮。加上唯一具有健康風險評估專業的委員,認為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所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的情形下,依據不充足的資訊遽然判斷開發計畫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決定撤銷環評結論(96年度訴字第1117號)。支持法院判決的台灣社會公民,就我所知,也持同樣的意見。)所以法院僅以環評程序作出論理,合理地撤銷荒唐的環評結論,並沒有逕自作出一個新的環評結論。最高行政法院後續的假處分和停止執行的判決皆基於這點簡單明瞭的邏輯論理。很納悶,為什麼會有人不懂?如果中科管理局願意重新走一次環評過程,規規矩矩地走,坦白一切開發行為的影響,提供正確事實及完整資訊,想必沒有人會閒著沒事幹吃飽撐著,頻頻找碴。

很多人攻訐行政法院的判決,說了很多不同字句組成的囈語。但是這些囈語的內容不外乎是法院如此判決製造出一種政策反覆與不確定性,挫傷台灣的工商環境。環境基本法說得很清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為什麼要環境保護優先?

台灣早期一大群留美的水利工程師,帶著美國興建水庫的思維方法回台,沿用美國建水庫的那套方法,遂在台灣建起水庫。要是當初有環境影響評估,或許環評委員可以提醒這些工程師,美國的地質因為年老,所以跟台灣的地質相比,相對穩定,從山上沖刷下來的土石量會少很多。所以美國水庫不需施作專用排沙道,但是台灣早期思維認為必建的水庫卻需要排沙道以延長壽命,繼續發展台灣的經濟,現在也不需要一直興建新的水庫,破壞環境。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本質上根本不相悖。經濟發展只有先做好環境保護,才能永續。

對於中科三四期案(甚至其他經濟開發案),政客可真的是憂心忡忡,擔心好不容易建構起來的唯經濟發展神話,要鏗然崩潰。法官及全台關心環境的公民就算環境關懷啟蒙再深刻,也不敵政府官僚太超過的行徑!看完此判決書,及相關政府機關荒腔走板的戲碼,沉默的馬總統也許會更加速行政改革的步伐,也更了解在經濟發展獨大思維的洗腦下,環境關懷教育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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