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寧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說明第二階段的認股行動。(攝影:王毅丰)
台灣的第一次公益信託「濁水溪口海埔地公益信託」累積了五萬人,成功地達到了第一階段的目標,但是卻遭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刁難,表示要先取得國有財產局的「土地讓售許可」,但是當環保團體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時,卻又被以「無明文規定可讓售」為理由推托,環保團體今天(8/20)召開記者會表示,將發動第二階段公益信託,讓政府看到更多人民的力量。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王俊秀表示,公益信託的主管機關應該是環保署,但是環保署卻不願意擔起責任,推給內政部,內政部又將責任推給下屬單位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以「無明文規定可讓售國有土地予以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為由,程序刁難公益信託,王俊秀說,主管機關不肯依法行政,政府應該是覺得五萬人的力量還不夠,壓力還不夠大,環團將發起第二階段的公益信託,目標是20萬人,認股800公頃的保育類水鳥棲息地。
蔡嘉陽表示,政府為了把土地標售給財團,都可以用《產創條例》幫財團解決問題,為何遇到公益信託就不行,政府應訂立「公益信託公有土地讓售辦法」,讓台灣的公益信託可以實行。
政府剛剛才在中科的事件中,以「停工不停產」的文字遊戲,公然違反政府應「依法行政」的原則,如今人民好不容易募集了五萬民眾認股救白海豚,而公益信託也是馬英九總統的政見,政府單位卻又玩起文字遊戲,以程序杯葛不願配合,看來法律是圓是扁,都是政府規定的。
立法委員田秋堇表示,環保團體基於公益目的,要求讓售國有土地,本來就應該比財團優先,國有財產局應該優先讓售土地給公益信託。
環境資訊協會彭瑞祥表示,公益信託在英國、日本都相當成功,在台灣也絕對可行,國有財產局說無法可依,可是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信託法第69條又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有法可依,國有財產局根本只是為了國光石化,不想讓公益信託成功,藉故杯葛而已。
回應
Re: 政府沒「辦法」 公益信託「難過」
「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大城溼地不是公用財產嗎?
Re: 政府沒「辦法」 公益信託「難過」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四條,公用財產指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的國有財產,上述範圍以外的國有財產,是非公用財產,大城溼地顯然非上述三者(因為他也沒有提供公共使用),所以是非公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