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吳先琪/台大環工所所長(台北市)】
2010.08.23 01:38 am
國光石化及六輕五期環境影響評估案正緊鑼密鼓進行,贊成與反對的各方吵得沸沸揚揚。這些開發案都頗具規模,其環評決議對國家發展、人民福利與未來環境資源利用影響至鉅。誰該為這些環評決議的後果負責呢?
環保署的環評委員顯然不需要負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的政治責任,因為他們不是政務官,不是民選的代表,任期只有兩年,開會只有兩千元出席費。這樣沈重的政治責任,不可能由委員們來負。
環保署成立環評委員會,由廿一位委員組成,任何決定均必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同意才能決議。既然環保署長無權逕行做出環評之決議,當然也不需要負環評結論的政治責任。
而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委員會中最多僅有一票,如果開發案經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開發案也就全面被否決了。所以不管開發案的環評是否通過,都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的,當然也沒有必要負政治責任了。
在目前環評法架構下,開發案的環評不僅包括環境影響事實的審查,也包括了權衡利害的價值判斷。很多環評爭議,均係不同價值觀之爭,例如工業用水水庫重要還是八色鳥棲息地重要?白海豚重要還是國家稅收增加重要?保留一些農漁民傳統謀生方式重要,還是地方經濟發展重要?甚至百萬分之一的致癌機率(約相當於全彰化縣增加一個人得癌症)是否可以接受等等。環評對於開發與否的結論,是影響重大的政治決策,但目前環評法架構,卻是由不需負政治責任的環評委員來承擔艱鉅的政治決策。
環評委員在肩負政治決策的壓力下,決議會更謹慎及猶豫,會議常常要求開發單位不斷補件;或是認為監測數據過少,而要求延長監測期間,蒐集更多數據後再審;一些環評案也開始要求進行全面風險評估。許多案件難以決定的原因其實已經不全是客觀科學的問題,而是價值問題。
環評委員會是環境品質最重要的把關者,但是開發案對於環境及民眾所產生影響的政治責任,不應該由環評委員會來負責,而應該由具有政治責任的政務官或甚至行政院來負責。環評委員會應該負責事實的審查,並要求環評報告能忠實呈現所有可能的影響,而政務官應該本著環評的結果,公開說明決定開發或不開發的理由,以及如何給予受影響的人民適當的補償。如果需要不同部會共同研擬配套措施,則更需要行政院來整合及提供政治承諾。
環保署應修改環評法,讓環評委員會僅負責事實的審查,而不要去成為承擔政治風險的代罪羔羊。政治人物應該尊重環評委員的專業,看清楚環評報告之後,大聲說出贊成或是反對的理由,或是提出損害救濟的具體配套措施,讓環評制度成為全民共贏的推手。至於沒有看清環評報告,斷章取義,利用環評事件製造政治舞台的人,連政治人物的資格都談不上。
【2010/08/2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