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偽造文書違法課稅 執行處不法行政 台灣政府公理正義何在

今天各大報有半版的廣告,簡單的四行文字:「三年前 最高法院三審宣判無罪確定 半年前 被告全數全額獲得國家冤獄賠償 今天 上萬師兄師姊將被迫驅離」民視新聞等各家新聞也陸續報導,有關太極門稅務冤案,弟子們出面要討公道。太極門冤案獲得司法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認定敬師禮屬贈與性質,依民法第406條屬免稅所得,且弟子之互助代辦非營利販售,白紙黑字、清楚明白,且今年包含掌門人洪石和等四人還獲國家冤獄賠償,沒想到國稅局卻仍舊以侯寬仁檢察官錯誤違法起訴書的內容,認定掌門人逃漏稅,要查封太極門的兩處道館。

台北行政執行處處長陳順昌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太極門敗訴定讞,行政執行處人員依據國稅局轉送的資料執行,完全依法行政。然而,從國稅局、財政部到行政執行處,全部都是官官相護、彼此包庇。連監察院都認定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扞格矛盾,依法不得提起公訴,因為他將同一筆金額,一方面認定是詐欺所得要沒收、一方面又認定是補習班學費,移送國稅局課稅。依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國稅局僅憑不實不法的資料及金額,未依法、依職權實質查核,即開單課稅,國稅局已違法再先,且96年7月13日司法已經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當初侯檢察官的起訴書已成廢紙,監察院也明列侯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的八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而依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國稅局更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自始違法錯誤的處分。

但是,國稅局非但不主動撤銷違法錯誤的稅單,導致太極門弟子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必需走行政救濟。太極門弟子提供了4645份贈與見證書、5000份贈與具結書,表明敬師禮屬贈與,並非補習班學費,然而上萬份的贈與書證裡,台北市國稅局只認定丁冬蘭等十位弟子的敬師禮為贈與,同樣事實做不同認定,嚴重侵害太極門弟子的自由權、自主權。而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原處分,命國稅局應查明敬師禮到底是贈與還是補習班學費,國稅局一直到開單五年之後才製作函查表函詢當事人,約有206位收函查弟子回函表示敬師禮是贈與,但是台北市國稅局稅務員劉麗霞、洪湘婷依函查表回函製作「太極門函詢清單」,卻不實偽造只有9人於回函稱敬師禮為贈與;中區國稅局稅務員陳東良於復查決定書及訴願答辯書不實偽造「敬師禮為贈與者僅5人」,更將函查表藏起來,未將有利納稅義務人的證據提供給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審理,未依法提供給當事人辯明的機會,誤導財政部訴願會做出錯誤的駁回決定,嚴重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文書及第213條偽造公文書罪嫌。

今年6月17日由立委康世儒召開的「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上,在多位康世儒、田秋堇等多位立委、專家學者、太極門海內外約兩百多名弟子代表面前,由函查代表唐春有師兄將現場近四十份函查表呈給立委,表示這四十份函查表都表示敬師禮是贈與,明顯與國稅局登載於公文書上的數字不符,田秋堇立委更當場將這四十份函查表交予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要求財政部徹底查證稅務員是否有違法情事,且在兩個月內要解決、還給人民一個公道,當天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森也答應六月底前要上簽到財政部暫停強制執行,讓財政部查明國稅局稅務員偽造文書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之事,但是國稅局、財政部官員居然敢在立委、專家學者、人民、媒體面前公然說謊、說話不算話,國稅局偽造文書、違法課稅已是不法行為,行政執行處根據國稅局移送之不法資料強制執行要查封太極門兩處道館,同樣也是不法的幫兇之一,並非如台北行政執行處處長陳順昌所說的依法行政,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中的第3款即表示: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明明就可以停止執行,卻裝模作樣推給國稅局,都是一堆貪官酷吏!!!

今天,太極門弟子刊登廣告並接受媒體採訪,不僅暴露出台灣政府違法濫權、欺壓百姓、不公不義的人權迫害,在建國百年前夕無疑是一大諷刺,原來 國父口中所說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從民國之初一直到民國九十九年,革命仍不斷的要繼續,民主法治仍尚未成功,政府失去公理正義,人民只好覺醒當自強,用人民的憤怒震撼違法濫權的行政官員,領人民的納稅錢就應該要真正依法行政,錯誤的行政處分更要主動撤回,否則民怨將如排山倒海般襲捲而來,尤其年底五都大選在即,一連串公務員弊案揭露,政府若沒有解決的誠意,大選的結果將是民意最佳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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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份贈與見證書、5000份贈與具結書"

金額合計多少 ?

弟子們 有無 再傳弟子 ??

收徒&再傳 要不要以 " 贈與" 為條件 ?

還是 自奉束脩 油香隨意 ??

金字塔 傳遞 合計 金額 總共 多少 ???

在宗教自由&詐欺之外....

民法上所謂贈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所以本案關鍵在於弟子給予老師的敬師禮是否是"無償"的給予,或是實質的束脩?

因為我並非是太極門的弟子,故對該組織的內部不甚熟悉。但依常理判斷,如果是贈與的話,那基本上應該是隨人高興,多少不拘。甚至不給應該也可以。不過依照上述多達上千份的"贈與見証書",再加上弟子可到道場"修行",道場已實質提供場所的勞務,是否真為"無償", 恐怕太極門要想主張敬師禮是無償贈與,有相當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