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污吏 抓起來!抓起來!

眾所皆知,太極門既不是補習班,也不是營利團體,也沒有營業行為,國稅局卻要人繳所得稅與營業稅,這未免太荒唐與太可惡了吧!太極門稅務冤案遲遲無法結案,與現任財政部次長張盛和(89年6月至95年8月任台北市國稅局長)涉嫌未盡督導之責、包庇下屬偽造文書、隱匿證物,有重大因果關係。監察院有必要對張盛和徹底調查、彈劾。

十年前立法院的公聽會,國稅局違法課稅之事證已十分清楚,然而張盛和在擔任國稅局長期間卻令全案來來回回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毫無進展。不但對公聽會與會各界代表之發言置若罔聞,且任所屬不斷開出違法稅單,每次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撤銷國稅局原處分,國稅局便再開出內容一模一樣、小幅減少金額的稅單,令全案回歸原點,百姓疲於奔命、不堪其擾。其間不但涉嫌隱匿當事人所提供之贈與書證,更涉嫌隱匿及竄改、偽造,不實登載國稅局實質查核後所顯示之「贈與」結果,導致訴願委員會錯誤駁回訴願案,使全案進入更冗長之行政訴訟程序。張盛和涉嫌之違法詳列如下:

違法一:未盡督導之責,致台北市國稅局人員洩漏職務上秘密,違反納稅義務人資料保密之規定,侵害掌門人夫婦及太極門弟子名譽。經濟日報92年9月1日第8版刊出太極門掌門人夫人游美容補稅罰鍰5.2億之新聞。當時刑案尚在審理,且行政救濟亦未確定,即違法洩漏職務上之秘密,誤導社會觀感,嚴重侵害掌門人夫婦及全體海內外太極門弟子名譽。

違法二:包庇下屬偽造文書、隱匿證物:財政部訴願會就80至85年度綜所稅,總共五次撤銷原處分,均命國稅局查明敬師禮到底是贈與還是補習班學費,依法國稅局本應針對提出贈與書證之太極門弟子逐一查明敬師禮性質,然國稅局先故意違法隱匿上萬名太極門弟子所陳述的贈與事實,繼又剝奪太極門弟子表達自主意識的權利,設計有陷阱之函查表,自行挑選對象,進行抽樣調查。206名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均回函稱敬師禮為贈與,沒有人稱是補習班學費。而未接到函查表的弟子主動又於91年9月至92年4月間陸續提出3,000份贈與陳述書,再次表達贈與敬師禮的心意,然國稅局竟又隱匿3,000份贈與陳述書,甚至故意製作不實的「太極門函詢清單」,篡改、偽造函查結果,不實登載僅9人為贈與,導致訴願會做出違法、不實之駁回決定。國稅局為達非法課稅目的,不惜隱匿函查表證物、偽造文書,欺騙財政部,剝奪財政部為正確訴願決定之職權。

違法三:包庇下屬變造公文書,並與下屬共同違法強制執行,強奪民產嚴重侵害人權: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婦財產遭檢察官凍結,無法另外提供財產辦理擔保,且租稅保全亦無虞的狀況下,原本已函准台北行政執行處暫緩執行,竟出爾反爾於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發函台北行政執行處繼續強制執行。太極門一審被判無罪之時,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人游美容財產業已解凍、並提供予國稅局設定抵押中,竟發文與執行處共同聯手拍賣掌門人夫人游美容股票、解繳帳戶存款,等到掌門人夫人接獲通知時,帳戶現金已被其等領取一空,股票也變賣一空,如此強奪民產的違法濫行,竟在21世紀的台灣發生,簡直是民主法治的最大諷刺,嚴重侵害人權,其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更涉犯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罪之罪嫌。為掩飾已知悉法院解凍財產之情事,國稅局竟偽造公文書將92年10月20日之發文日期,塗改倒填為同年月15日(即與法院發文解除凍結之日期同),違法徵收,強奪民產。台北市國稅局此一罪行在行政法院開庭時當場被法官揭穿後,竟以「退稅」之名義歸還該筆違法強制處分金額,且違法拒不賠償利息。迄今85年綜合所得稅案件已由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8月判決駁回台北市國稅局之上訴,確定撤銷原處分,然台北市國稅局違法執行積欠之利息卻仍未返還掌門人夫人。台北市國稅局濫用公權力,以國家行政執行之體制包藏強奪民產之禍心,又以冠冕堂皇的「退稅」名義,形同盜用國庫支付人民的損失,而過程中相關承辦人,是否早已獎金落袋,升官發財?其等不惜強奪人民的身家財產,犧牲政府人權法治的形象,換取個人的獎敘記功,與貪官酷吏何異?

違法四:違法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作成課稅處分之訴願審議程序,違反訴願法第55條迴避原則,球員兼裁判:張盛和於擔任台北市國稅局局長期間,曾對85年度綜所稅做出二次不利當事人之復查決定,持續違法發單課稅並重罰,甚至台北市國稅局發出函查表、篡改及偽造函查結果、隱匿函查表均於其任內發生。但張盛和於擔任訴願委員時,對於事實、事證皆相同,且是由台北市國稅局代查之80、82、83、84年度綜所稅,應主動依法迴避,惟竟仍參與作出不利當事人之訴願決定,明顯是球員兼裁判。財政部審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歷次訴願決定之組成委員,大部分皆為財政部內部人士或曾任國稅局局長、副局長者,外聘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等明顯未達到法定二分之一,則其作成之訴願決定違反訴願法第55條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不能參與之規定,具有重大瑕疵,明顯違法、濫權、瀆職,嚴重侵害人權。反觀檢察總長陳聰明,因說謊不誠實而遭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張盛和如此違法,官官相護,包庇屬下,公務員包庇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監察院應予以主動調查,還給人民清白,以維司法體制,健全官員依法行政,保障人權。

違法五:放任下屬嚴重僭越內政部及教育部職權,違反法律,破壞國家行政體制:國稅局明知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明白表示氣功之傳授,與短期補習班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設立,且教育部發函並於立法院公聽會具體表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當時任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張盛和亦在場。國稅局卻仍違法以太極門為補習班核課所得稅,顯為貪圖自己及他人之獎金,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並嚴重僭越內政部及教育部職權,違反法律,破壞國家行政體制,而張盛和身為主官卻放任不管。

監察院已對國稅局提出七大違法,國稅局卻仍敷衍推託,財政部次長張盛和難辭其咎,難道監察院的調查是假的?還是錯了嗎?監察院實有必要對張盛和之違法事跡徹底調查、彈劾,以正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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