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新聞稿
2010/09/09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三位南縣環保局長涉圖利永揚掩埋場開發單位
向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提出新證據
搶救烏山頭水庫拒絕掩埋場運動至今已近8年,近日環保團體發現永揚公司偽造設置許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偽造增加焚化爐飛灰處理物可以進入永揚場址,而台南縣環保局竟毫無把關,甚且這多年來百般阻撓環保團體調查不法與拒絕提供資訊,使得環保團體發現罪證已來不及提出告訴,忍無可忍下,決定公諸於世,台南市環盟理事長李建畿、東山鄉環保自救會陳顯茂總幹事、台南縣環盟理事長謝安通等,今天向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控告蘇煥智縣長任內所任用的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等三位環保局長涉同謀瞞天過海圖利永揚公司,涉通過偽造焚化爐飛灰經處理後可以進入永揚掩埋進場,涉通過偽造掩埋範圍與面積,圖利永揚公司超過數億元以上,涉圖利事證如下:
江世民局長:不提供永揚公司涉偽造之設置許可文書,涉違反資訊公開法;不調查環保團體檢舉永揚場址排放水已超過排放水標準;不公開永揚公司偽造之既成道路證明;袒護永揚公司偽造掩埋焚化爐飛灰經處理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且涉圖利。
顏振標局長: 90年永揚環評時為農業局長,未依法要求永揚公司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分區編定;未依法要求永揚公司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未把關讓水土保持計畫書涉偽造通過掩埋焚化爐飛灰等經處理物。
李穆生局長: 90年三次永揚案環評會議換了三個科長及三個承辦人員,讓新手業務不熟悉下,護航永揚公司偽造焚化爐飛灰經處理物加入掩埋項目;90年2月環評專案會議決議要求永揚案應進入二階環段評卻阻止於90年5月環評大會提出;護航通過設置許可及水保計畫書偽造掩埋焚化爐飛灰的環保局長。
列舉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等三位環保局長涉圖利永揚公司與違法:
告發對象 |
涉案內容 |
李穆生
[台南縣前環保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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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2.12環評初審會議結論之一”進入二階環評審查”及”要求有坡度專章”及”要求提出道路證明”等重要會議記錄都於永揚環評定稿本不見
二、90年時台南縣環保局李穆生局長將環評主管機關”綜計課及教宣課”共三次環評會議,分別換了三位課長及三位承辦人員,不管環評初審會議結論之一”進入二階環評審查也讓永揚案不需二階環評直接通過環評。
三、永揚聯外道路缺土地同意書及通行權證明,竟然放行通過環評
四、任內通過該案同意設置文件及水土保持計畫書違法增加焚化爐飛灰等有害廢棄物經處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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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振標[台南縣前農業局長、台南縣前環保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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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農業局長為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卻未依非都市土地審議
規範及相關法規嚴格審核永揚場變更致令護航通過。
90年永揚環評時為農業局長,未依法要求永揚公司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進行分區編定;未依法要求永揚公司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
未把關讓水土保持計畫書涉偽造通過掩埋焚化爐飛灰等經處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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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世民
[台南縣現任環保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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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任期對環保團體採不配合、不回應、不調查之敷衍態度:
- 舉凡向南縣環保局索取水土保持計畫書、同意設置文件等公文書,理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卻拖延不給,至環保團體提訴願索取已近超過法律追訴期。
- 永揚場盲管湧出地下水僅令其封管了事,今年環保團體再舉發永揚場址放流水污染超過標準限值,3月安排現勘,藉口永揚公司技師不出面,至今不處理也無任何查緝動作,明顯圖利永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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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Re: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三位環保局長惡行公諸於世, 社會自有公評
請身為官員與環評委員者記住
官商勾結欺負弱勢污染環境必被譴責
逃得過法律制裁,逃不過社會公審
而蘇煥智環保縣長(?)任用如此環保局長,難道不用負責?
Re: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李穆生現任高雄縣環保局長,於90年2月,5月,9月三次永揚案環評會議,換了三個環評科長及三個環評承辦人員,讓新手業務不熟悉,90年2月專案環評決議要進入二階,但90年5月環評大會根本沒說,也沒進入二階環評,環評通過沒有一個官員簽名,李穆生此舉是可以列入金氏記錄,難怪環評資料偽造不實一籮筐,但他說一切「依法行政」(陳菊市長現在就是用李穆生當環保局長)
鑽法律漏洞,遊走法令邊緣, 以環評與委員審查通過當靠山,拖延法律追溯期,不給資料,法律從寬認定,這是涉官商勾結玩的手法,也是高級專業犯罪技倆,弱勢農漁民根本就是投降,環保團體如弱,也沒辦法
所以護航永揚,偽造掩埋焚化爐飛灰進入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旁,大台南人等著喝毒水吧!
Re: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真奇怪,一會說同意設置文件及水土保持計畫書違法增加焚化爐飛灰等有害廢棄物,又說向南縣環保局索取水土保持計畫書、同意設置文件等公文書,理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卻拖延不給,政府資訊公開法有規定一定要給嗎???不給的話,環保團體怎會知道裡面有違法增加有害廢棄物???又如何指出偽造掩埋範圍與面積???永揚不是還沒通過嗎??沒垃圾哪來放流水污染呢??又說圖利永揚公司超過數億元以上,數億元又是怎麼算出來的,有何根據呢???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好像要兼具「明知違法」、「圖不法私人利益」及「獲利」等三要件,才構成圖利罪。但也沒見環保團體舉出「明知」違背法令、圖不法私人利益及獲利等之具體證據,僅憑不知哪裡得來的書面文件就作大篇幅的報導甚至去地檢署控告,一點也感覺不出來有何圖利的新證據,講「涉」圖利永揚掩埋場,似乎有點牽強,徒增浪費司法資源罷了?!
Re: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樓上朋友就是很像這種很會"鑽法律漏洞者"
什麼舉證"明知"呀!
"錯",還要舉證"明知錯"等
自救會農民漁民誰會呀!
這就是"專業犯罪",
很難舉證"明知"
但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這三位大局長都做了
不然為何不吭聲
Re: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歡迎三位大局長學楊秋興去告環保團體毀謗
不然就等於默認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