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企業責任 政府是關鍵

2010/09/19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受到全球化影響,企業為節省勞動力成本,資本大量移往勞動力價格低廉的亞洲國家,發展出全球供應鏈模式。隨之而來的是跨國監督生產條件的「企業行為守則」運動。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與台灣大學社科院中國大陸研究中心18日舉辦的「全球化勞動關係與勞工處境學術研討會」上,社發所教授黃德北提出相關研究,認為企業行為守則等消費者運動因為有所限制,因此,中國政府在勞資爭議中扮演關鍵角色。

維護品牌 企業受監督

黃德北指出,全球供應鏈有兩種模式,其一是由品牌公司向位於開發中國家的廠商下單,品牌公司沒有製造部門。日前員工連續跳樓的富士康公司,與蘋果公司的關係就屬於此種買家主導模式。另一種則是由企業前往開發中國家設廠,例如本田汽車,屬於生產者主導模式。黃德北的研究關注買家模式下的「企業行為守則」消費者運動。

所謂「企業行為守則」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企業自行決定加入與否,一旦加入將接受同伴監督。由於「品牌」有其獨特利益,不少品牌公司願意加入企業行為守則行列,跨國監督供應商的勞動條件,保持品牌的純淨度。

許多美國學生會要求哈佛不准用血汗工廠生產的衣服製造紀念T恤,以免損害名聲。這樣的消費者意識是企業行為守則的開始。全球化時代,國家主體性降低,不少學者認為由企業主導的「勞動檢查私有化」正好補足政府的缺席,有提升勞工條件的可能。

企業行為守則要求內部檢查,但廠商無法承擔勞動成本增加,品牌公司也不願多支付費用,許多勞動檢查報告多是偽造,在雙方默契下得過且過。為了防弊,逐漸發展出由公正第三方檢查的模式。部分品牌公司發現,消費者願意為了乾淨生產的產品多付出費用,也讓企業願意負起監督責任。

雖然品牌公司對供應商有約束力,但對供應商的外包小廠卻沒有,供應商並非自願加入企業行為守則,毋須勞動檢查。黃德北認為,在這樣的生產關係下,勞動檢查私有化的效力有限。

消費者不夠力 得靠政府

以台灣宏達電(HTC)供應商洋華電子的勞資爭議案為例,當抗爭員工找上宏達電,希望這個國際知名品牌能負起企業社會責任,針對供應商進行勞動檢查並約束生產方式,宏達電卻質疑抗爭員工是否「找錯人」。可見消費者運動在亞洲國家仍需再努力。

▲品牌公司對外包小廠缺乏約束力,台灣宏達電(HTC)供應商洋華電子發生勞資爭議,洋華抗爭員工找上宏達電,希望品牌公司能對供應商進行勞動檢查,卻被質疑抗爭員工「找錯人」。圖為遭洋華光電惡意資遣員工及聲援團體前往行政院陳情,要求行政院介入調查洋華光電違法情況。(圖文/本報資料室)

以中國為例,黃德北指出,2008年中國政府推出幾項勞工保障法令,嚴格要求企業遵守。「那一年清明節,深圳街頭全是工人,沒有廠商敢加班,加班薪資得付3倍。」政府強力主導下,勞工權益稍微平衡一點。當政府不再緊迫盯人,企業也就不再遵守法令規定。

黃德北認為,相較於消費者運動,政府態度在勞資關係中有裁決作用。北京師範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副教授趙煒也同意,消費者運動來自西方社會,他們已經完成工業化走入消費社會,但中國的狀況不一樣。

消費者運動或政府態度作為外力,影響勞資的談判與折衝。趙煒強調,工人的階級意識或許會在外力刺激下而培養出來,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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