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0/09/23

 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開辦後,已讓我國成為全民社會保險國家,國人的老年經濟安全可獲得基本的保障。本次內政部在兼顧制度公平正義與永續發展下,不僅將國民年金的保費計收方式由按月改為按日,讓民眾不因短期職業轉換重複負擔保費,減少民怨的發生,更放寬納保資格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請領條件,擴大照顧弱勢。內政部應積極向立法院溝通協調,及早完成立法。

內政部表示,「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解決國民年金開辦後實務上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並增加對弱勢民眾的保障,以及兼顧制度之公平正義,因此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包括:

一、將保險年資未滿全月者,修正為按日計算,保險費改為按日計收;並明確規範保險財務的政府責任。(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3條)

二、放寬被保險人之納保資格,將本法施行前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者,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者,納入保障對象。(修正條文第7條)

三、修正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認定範圍,以符合實際審核需要,並兼顧人民權益。(修正條文第12條)

四、放寬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資格,並修正相關請領條件。(修正條文第31條)

五、刪除應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責任的配偶,其未繳納時的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

六、放寬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止之條件。(修正條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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