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30
針對今(30)日某媒體對勞保被保險人因顏面疤痕申請失能給付未能獲得給付,並指勞保局緊縮給付一事,說明如下:
98年1月1日勞保條例及相關子法修正施行後,為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的權益,失能給付的失能標準適用有多處變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12月25日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前的殘廢給付標準表,障害項目共178項,修正後的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增列42個障害項目,共220項。除給付項目放寬外且給付標準更為明確。
其中有關醜形失能部分,顯著醜形認定範圍標準修正的主要原因為:原規定除5公分外,還必須要「不規則」線狀痕,且「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因審查個案常遭外界批評勞保局的認定過於主觀,屢有爭議。為避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現修正為在顏面部遺存8公分以上的線狀痕者就可給付。
事實上現在外科縫合技術進步,外傷後的傷疤大都屬平整,以往根本無法領到勞保給付,因此於97年修正勞保相關法令時,多次邀集相關醫學會及專科醫師以量化及較客觀的認定原則修正,把「不規則」線狀痕及「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刪除,立意是為更能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勞保局審查案件均會以被保險人最大利益為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