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已修法取消 但因兩年後實施的日出條款限制 勞保局無法逾越法令核付

2010/09/30

有關媒體報導農民罹癌治療未滿一年農保不給付新聞,勞保局說明如下:

勞保局依農保條例規定,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審查農保給付案件,一切須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等規定依法辦理。

勞保局強調,依據目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項及內政部91年1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10065166號函示規定,機能性障礙『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始符合請領規定。本案林姓被保險人,因所患癌症於98年9月9日至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初診,而於99年1月11日經該院診斷成殘,其並於同月14日提出申請,因治療未滿一年,不符合前開規定,勞保局只能依現行規定核定其所請農保殘廢給付不予給付。

勞保局說明,有關農保條例第36條規定,「治療未滿一年」不得申請殘廢給付,經行政、立法部門檢討後今年一月修法取消,但立法訂有兩年日出條款,也就是後年 (101年) 一月才實施,勞保局對於癌末農民申請殘廢給付,只能依法核定不予給付,否則就違反相關法令。故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本修正條例未施行前,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仍應依農保條例99年1月5日修正施行前第36條規定辦理。

又農保主管機關會利用這段二年期間,召集醫療專業人士,研議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及治療期間等,訂定合理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因此,在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施行後,農民罹患傷病,仍應經一定期間的治療,始能認定殘廢。在治療期間,由健保局給予醫療照護,認定殘廢後再申請殘廢給付,以照顧其生活。

農保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保局僅係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農保爭議案件也由內政部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審理,對於不幸罹癌農民遭遇,勞保局至表同情,但限於法令規定,只能依據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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