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開放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2010/10/01

我國近年來選舉頻繁,為保障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所僱用工作人員之工作及生活安全,勞委會已開放中央及地方級公職人員候選人,包括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共9類候選人,可以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委會表示,公職候選人的競選總部都有一群辛苦的工作人員為參選人掃街、拜票,並處理競選相關事宜,這些人每天在外奔走,發生職災風險很高,為避免該等工作人員因未能參加勞保,發生事故致衍生各種責任及管理問題,因此勞委會開放該等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事宜。

勞委會強調,勞保和就保皆係在職保險,並以僱傭關係為前提,故同意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可以分別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就保法第5條規定,以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就保。但為避免僱傭關係難以釐清,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申報加保。

勞委會指出,由於勞保其他投保單位多屬有登記之公司、行號等單位,而候選人為自然人,為確認加保資格,目前規劃擬參選人向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即得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及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勞保局申辦參加勞、就保手續,於其僱傭關係消滅時,候選人應為其申報退保;如未離職者則應自投票日起10日內為其退保。但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資格之候選人,勞保局將逕予退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可享有各項保險給付(含職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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