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仁武廠污染失控,不容環保機關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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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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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10月18日以科學數據警告台塑仁武廠污染持續擴散至後勁溪,當日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分別透過新聞稿與媒體回應,指稱不確定污染源來自台塑,後勁溪污染濃度上升乃為豐枯水季節正常現象,長期來看後勁溪污染濃度呈下降趨勢,指責環團以地下水管制標準來檢視河川水體並不恰當,並指稱本會委託檢驗機構非認證機構,暗示數據不具公信力。對此,本會認為環保機關試圖模糊焦點,並再度重申停工受檢之必要。理由說明如下:

一、釐清爭議、維護法規正義與政府誠信,唯有停工受檢 依據土水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台塑仁武廠污染嚴重,又有後勁溪穿越廠區,極易將廠內污染帶至廠外,本會與民眾早已呼籲政府勒令仁武廠停工受檢,以免污染擴大。此外,石化工廠內部管線錯綜複雜,調查期間任何鑽探作為都有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公安意外,再加上若無停工則無法釐清是否有因工廠運作而持續洩漏之爭議,因此,任何有警覺、夠積極的政府早已勒令仁武廠停工受檢。

然而環保署卻解釋法規:「如果污染擴大,則命停工」,後來證實仁武廠污染確實已經擴散到廠外村莊時,環保署再度解釋:「廠內緊急應變措施已有成效,如果污染持續擴散,則命停工」,如今民間提出仁武廠污染持續隨後勁溪向外擴散的證據,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竟又三度解釋「需長期觀察才能確認是否持續擴散」。如此再三替台塑劃設不停工的紅線,無疑拿政府信譽替廠商擔保,並踐踏法規正義。

本會呼籲環保機關勿再操弄文字遊戲,應正視民間警告與污染事實,立即勒令仁武廠停工受檢,要求台塑確保員工不因停工而影響生計,並具體說明三月迄今這段「觀察期間」,人民與環境所受的污染迫害該由政府或台塑負責?

二、污染源確實為台塑仁武廠:今年4~9月,本會同步於仁武廠上游之八涳橋與下游之仁武橋進行採樣,每一筆檢測結果均顯示八涳橋的污染濃度皆遠低於仁武橋,換句話說,在八涳橋乾淨的水質,經過仁武廠後就被污染了。由於八涳橋至仁武橋間僅台塑仁武廠一間公司,仁武廠土壤及地下水又已遭嚴重污染,且台塑與環保單位均指稱該區地下水向後勁溪匯集,據此可以合理推測污染源即是台塑。若台塑或環保機關仍堅稱污染已受控制、未向外擴散,則表示尚有一未知且未獲控制的污染源,那麼仁武廠更應該停工徹查。

三、豐水期會加速污染外擴:依據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十年來監測後勁溪水質資料顯示,後勁溪的污染乃來自台塑仁武廠,且確實隨豐枯水期呈波動變化,但如果仁武廠無污染外漏,則不論豐水期或枯水期都不會在後勁溪中檢測到污染物質。因此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以豐枯水期來解釋今年污染濃度上升,正說明仁武廠污染持續外漏,而豐水期一如往年地加速污染外擴的事實。

四、長期下降趨勢非緊急應變措施之貢獻: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分別拿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歷年檢測資料,與去年7月及今年7月之官方監測資料指稱濃度下降,暗示仁武廠內的緊急應變措施已經發揮功效。然而,依據高海科大檢測數據,2007年以來的TVOC最高峰值依序為6727ppb(2007年)、2998ppb(2008年)、2967ppb(2009年),顯示在2010年1月仁武廠啟動緊急應變措施前,污染峰值便已有降低趨勢,而今年九月前檢出最高濃度為1627ppb,雖看似比前兩年又降低許多,然而今年雨季遲至8月才開始,因此預估今年最高峰值尚未出現。況且只要後勁溪中有檢出污染物質,不論濃度多寡,都是污染持續擴散至廠外。環保機關貿然斷定污染濃度下降,甚至影射緊急措施驟效、不需停工,實乃過於專斷偏頗,且喪失警覺。本會呼籲環保機關應追查2007年濃度出乎尋常過高之原因,並立即勒令仁武廠停工,以便深度檢討緊急應變措施之功效,尋求補救辦法,切勿再替企業邀功求賞,鬆懈企業應負之責任。

五、環保機關應公布官方檢測數據,並追究失職公職:從今年5月高雄縣專家小組依據環保局提供的有限資料初步評估緊急應變措施成效以來,迄今已五個月,環保機關理應於這段期間持續監測後勁溪水質,並提供專家小組判斷。然而截至今日,仍不見任何官方監測資料,也未開會檢討。本會強烈懷疑並譴責,若非環保機關在這段期間麻木不仁、毫無作為,就是刻意放縱廠商污染行為、隱匿不報,必須面對司法審判。本會呼籲,高雄縣環保局應立即對外說明,追究失職公職,向社會道歉,並儘速召開專家會議,判讀所有監測資料。

六、與歐日標準相比,超標更多:石化產業在台發展40多年,迄今環保署未訂出相應的放流水管制標準,環保機關還敢大言不慚指責環團用地下水標準檢視河川水體,如此官僚究竟是否知羞?如以歐盟、日本的地面水環境品質標準來檢視,則今年後勁溪污染超標倍數最高將由1.3倍上修至520倍。面對後勁溪(表面水體)這樣高的污染濃度,政府早該訂定放流水標準、啟動安全衛生緊急應變措施,如今除了拿自己的缺失來指責環團,政府還有什麼作為呢?

七、本會數據之公信力不容置疑:本會委託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乃一公正的學術機構,所有檢驗均遵循美國及我國環檢所的品管措施,無一缺漏,而且過去數年可以比較時,官方所檢驗的數據,也與本會所委託的檢測數據相符合;顯見本會所提供的數據品質是無庸置疑的;更何況本會與高海科大於後勁溪檢測頻率遠高於官方稽查頻率,所累積的資料量比起官方資料更能忠實呈現後勁溪水質變化,且本會亦不似高雄縣環保局僅以去年7月與今年7月數據兩相比較便遽下結論;因此實不容環保機關一再以自傲心態污衊本會數據之公信力、抹殺民間自主監測的成果。

環保署新聞稿中呼籲本會將所有具公信力之數據,送請該專家小組共同判讀,以釐清相關污染源及污染責任,然而本會早已多次要求高雄縣環保局召開專家小組會議均未獲回應,完全阻絕民間提出警告之管道,環保署應詳查實情,而非立即栽贓本會不尊重專家小組。本會肯定沈署長承諾儘速召開專家會議釐清爭議,並修訂石化產業之放流水標準,本會呼籲高雄縣環保局與環保署應儘速執行,切勿再漠視民間警告,或以不完整的資訊模糊焦點,否則民間不排除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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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9年10月22日地球公民協會「台塑仁武廠污染失控,不容環保機關模糊焦點」之聲明內容,本署回應說明如下:

一、有關環保團體長期對於後勁溪及台塑仁武廠污染案件之關心,並自行委託學術單位檢測後勁溪及台塑仁武廠地下水含氯有機物之濃度,環保署表示尊重,且無指責或暗批之意。惟不論是民間團體、官方或是台塑公司所作相關檢測數據,仍應透過高雄縣政府邀請爭議各方各推薦其信任之學者專家所組成獨立運作之專家小組,共同判讀及討論,方能透過科學且客觀的角度,釐清污染事實及污染責任,本署亦尊重專家小組之判定結果。

二、至於該協會指稱,台塑仁武廠污染嚴重,又有後勁溪穿越廠區,極易將廠內污染帶至廠外,應引用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工受檢乙事,因高雄縣政府所召集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擴散與整治專家小組」於5月26日召開第3次研商會並完成數項決議,其中除認同以當時數據分析台塑公司之緊急應變措施已有成效,應持續執行外,並判斷系爭場址之污染情況尚不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要件;另於7月13日召開第5次專家小組會議中,仍認為當時之污染情形,尚不足以確認其廠區內有持續洩漏之情形,高雄縣政府據以認定並無土污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

三、本署於7月至9月間仍持續協助高雄縣政府針對台塑仁武廠廠內、外既設地下水監測井進行地下水採樣及監測作業。依據監測數據顯示,該區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並無明顯變化情形。另為瞭解919凡納比颱風造成南部地區嚴重淹水後,台塑仁武廠污染控制現況,本署已於9月21日促請高雄縣政府環保局儘速赴仁武廠內、外進行地下水採樣,高雄縣政府環保局已於9月27至28日完成採樣作業,相關檢測數據於10月7日產出,於仁武廠西北側周界3口標準監測井(MW13~MW15)及前於中華村C-05民井鄰近區域設置2口標準監測井(MW11、MW12),檢測數據彙整詳圖1;台塑仁武廠外HCFC製程區下游之標準監測井MW07及前於仁武廠外MW07監測井附近增設2口標準監測井(MW16、MW17),檢測數據彙整詳圖2。

四、有關廠外五和村(監測井MW07),及中華村(C05民井)部份,本署已協助高雄縣政府環保局完成污染查證事宜,經專家小組初步判斷污染來源係台塑仁武廠,另所謂「污染擴大或擴散」,與污染範圍存在於原廠區內或廠區外無關,而係指「污染事件經查證後,污染範圍是否仍持續擴大或擴散」,而非單純於廠外發現可能係查證前即過去已存在之污染,即認為構成污染擴大或擴散之要件。另該專家小組已要求台塑仁武廠之調查範圍應含括廠外區域,高雄縣政府已於9月上旬依法進行相關管制,以保障居民健康。

五、自從民國96年起迄今,本署持續針對後勁溪水中含氯VOC持續進行監測。綜合本署及高雄縣政府之監測數據顯示,後勁溪含氯有機物濃度確實有高低之波動變化,但就長期趨勢而言,後勁溪於仁武橋之氯仿平均濃度,從97年之0.7 mg/L、98年之0.426 mg/L ppm,降至99年(1至9月)之0.154 mg/L,大致呈現遞減趨勢;惟是否代表台塑仁武廠之緊急應變措施發揮成效,或是受到枯、豐水期水位變化或其他原因造成,應將各方完成具公信力之數據交由專家小組判讀研析後,方能作最終定論。

六、至於該協會委託高雄海洋科技大學99年4〜9月於仁武橋氯仿之檢測值,有5次超過1mg/L,最高濃度為1.3mg/L,雖高於本署及高雄縣環保局之監測值,惟因採樣分析單位、採樣時間及採樣時之河川流量等條件並不相同,故不宜在不同基準下進行數據比較及判讀分析。惟就長期平均濃度而言,該協會99年1-9月份之後勁溪水中有機物濃度,亦較96-98年有降低之趨勢。後續不同執行單位所作之監測數據如須進行比較研析,建議應在同一採樣基準下,委由合格認證之檢測分析單位檢測,檢測結果統一交由專家小組進行解讀討論,較為妥適。

七、有關地面水體含氯VOC之水體水質標準,多數國家並未訂定。經查日本與歐盟雖訂有部分含氯VOC之環境基準值(日本:1,2-二氯乙烷年平均為0.004mg/L、氯仿未訂定;歐盟:氯仿年平均為0.0025mg/L、1,2二氯乙烷年平均為0.010mg/L),惟其係考量水體用途之特殊性,並依長時間攝取對健康之影響,據以擬定適用之環境基準。另查我國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中,亦針對含氯有機物進行管制(1,2二氯乙烷為0.005mg/L、總三鹵甲烷為0.1mg/L)。惟後勁溪屬於地方管轄之區域排水,並未提供公共飲用,故如比照日本或歐盟針對含氯VOC之水體水質環境健康標準,用以評估後勁溪之水體,並不妥當。此外,針對台塑仁武廠附近地下水水質異常之民井,台塑公司已提供替代水源,並補貼鄰近6村村民民生用之自來水基本費。

八、為加強台塑仁武廠放流水含氯VOC之排放管制,在本署督導下,高雄縣政府已通過台塑仁武廠之放流水自主管理計畫,本署及高雄縣政府將持續要求台塑公司落實改善,並納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中據以管制。此外,本署現正積極研訂石化業放流水VOC管制標準,對於地下水污染整治及二次污染防治工作,本署亦將持續督導高雄縣政府要求台塑公司加強執行,並將相關操作及監測數據,提送該府成立之污染整治專家小組會議進行追蹤及判讀。

檢測數據彙整詳圖及參考資料
連結如下:
http://www.epa.gov.tw/FileLink/9910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