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2010-10-26 「親愛的,我把公園變小了、警局變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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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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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2010-10-26 「親愛的,我把公園變小了、警局變好大」(圈地大10倍3層變8層) ~板橋石雕公園與江翠國中護樹人民陳情監察院活動~

石雕公園警方知法犯法、帶頭違法砍樹案,原預定大量移除107樹木,在民怨沸騰連署與激烈抗議下,老樹被砍剩主幹的老樹達34株才停止。然風波未息,板橋石雕公園護樹志工隊、江翠護樹志工隊等護樹阿嬤阿公志工民眾等數十人,於26日至監察院陳情,高喊「公園老樹住、警局去別處」、「警局退出公園、水泥退出校園」等口號,強調節能減碳潮流中,公園綠地稀少,很少城市有達到都市計畫法公園綠地達10%之規定,卻反而一直破壞。在公園與校園的老樹,卻受警局官商等興建公共設施的水泥癌侵吞而笈笈可危。警局入侵公園之案例於北縣已發生5起,板橋就佔三起,江翠國中於狹小校園蓋三億巨資豪華SPA游泳池及地下三層停車場案,兩者是警察帶頭違法砍樹破壞法紀、校園「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負面教育惡劣示範。仁愛公園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綠黨等團體也前往聲援,強調警局入侵公園與不當水泥設施進入校園等移樹砍樹惡劣歪風不可長。 石雕公園護樹志工隊總幹事潘翰疆指出「公園變小了」是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惡法裡,受到平面多目標使用可達15^%、立體多目標使用如停車場50%,讓公園公有綠地被公共設施的水泥酷斯拉吞噬。「警局變好大」,在借地180坪變成圈地2300坪,原申請三層建物量體暴增到8層樓,竟辯稱「廣告效果」,因過程黑箱作業,地方盛傳後續有意進駐興建之公共設施,還有消防局、因升格員額擴編的警用宿舍等。 另一個「警局變好大」的是警方的目無法紀,在地方政府違法包庇放縱與基層民代監督不力下,讓警局在地方,縣府公所皆未出面善盡管理督導下,地方有如陷入「無政府」狀態,除現勘一次外,縣府與公所之有權管理機關並未依法善盡管理人之責,讓警方得以恣意踐踏法制,不顧公有地由公所管理、縣府督導,地上物樹木由縣府管理。且國有財產法亦有相關土地借用的規定,應為「國有非公用」、「短期三個月內」、「不得作為建築使用」、應報請財政部等等的要件與程序。並非借用180坪20年,就可以為所欲為、使用大範圍公有綠地建築施作。 警局不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循正當管道就公有設施用地,以徵收、撥用、以地易地等合法管道,或編列預算短期租用辦公廳舍。在2007年時即明知三年後原佔用民地的地主與合建建商代付其租金補貼將屆滿,卻行政怠惰以佔用公園為唯一解決方案,且事件迄今仍不願修改其錯誤不當政策。 江翠國中計畫砍樹蓋三億巨資豪華SPA游泳池及地下三層停車場案,雖經抗議一年多,地方民代放出風聲將於選後動工,與石雕公園案同由兩位縣議員提案主導,也陳情一併調查是否有行政或教育單位與工程包商密切合作,是否涉及不法。 發稿單位:板橋石雕公園護樹志工隊、江翠護樹志工隊主辦 聲援連署單位:仁愛公園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綠黨 新聞連絡人:石雕公園護樹志工隊總幹事 潘翰疆 0985-896-390/0968-156-702 附件一、板橋石雕公園護樹志工隊陳情要旨: 一、警方涉違法情節重大,職權行使過當之疏失與濫權: 1. 就警方涉及不法部份情節重大,包含知法犯法未依法申請即砍樹、國有財產樹木有多株去向不明涉刑法320條竊盜罪、只租借180坪卻違法圈地一二千坪等「三大罪狀」。 (1) 知法犯法未依法申請移植計畫即於假日砍樹,致國有財產樹木34株遭受嚴重截枝可能難以存活,有價值滅失之虞、涉違反台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國有財產法、刑法354條。 (2) 樹木有六七株載走,涉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國有財產法等(但警方辯稱未移出任何一株樹木) (3) 只向公所租借180坪卻違法圈地一二千坪,涉無權佔有、無權處份國有地與國有財產之地上物樹木。(第一期現況超過四倍八百多坪、第二期合計2300坪超過十倍) 2.警方行政程序涉及不法部份: 警察處理時,由於身為開發業主單位,在執勤時明顯違反行政中立、且未通知物權國有公用物,土地(公所、縣府)、樹木(縣府),等管理機關,雖經告知仍置之不理,涉違反國有財產法、行政程序法等。 3. 警方行政程序失職疏失濫權:就工程包商違法砍樹期間,涉有警方與包商意思連絡,指揮包商套招卸責二度嗆民眾「有違法請警察來抓我」、警方疑意圖迴避法律責任。(有多處影片為證) 4. 警方於職權行使明顯過當濫權有違比例原則:護樹過程中,有如白色恐怖之違法濫權,包含護樹過程中於護樹抗議現場、公園民眾連署時便衣輪班盯哨蒐證、以便衣行使非法盤查等,10/25於捷運站口附近針對連署志工點合法停放車輛,對車牌強行拍照等有違比例原則之濫權,不勝枚舉。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 5. 另警方於10/13秋夜晚風電影院社區播放影片之柔性活動,濫權錄音蒐證,另於10/14一早,突移走移樹位置附近監視角度之監視器,證物可能有湮滅之虞。 二、板橋市公所與縣府城鄉發展局、財政局等公有地管理機關: 1. 板橋市公所提案,市代會背書,擅自出借國有財產公園用地長達20年,涉違反國有財產法「借用」應為「國有非公用」、「短期三個月內」、「不得作為建築使用」、應報請財政部等等的要件與程序。。 2. 機關用地之行政怠惰:警方與縣府城鄉局、財政局等國有公用地主管機關涉有職務上不作為之行政怠惰,未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積極尋覓合法機關用地。 3. 尤三年前警局明知租約到期,為何不依法申請由縣府協助尋找合法機關用地所,涉行政怠惰,應舉證是否有作公園用地之外選項,提出需地申請。 4. 台北縣警察局五起公園佔用案,應一併追查其政策形成過程有無涉及行政怠惰。 5. 警方有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四條,合法向城鄉發展局提出核可?城鄉發展局有否依職權,就公園綠地公共設施之使用目的,妥適作都市計畫之規劃? 三、縣府農業局涉監督疏失: 1. 未依較強罰責的台北縣樹木保護樹自治條例第22條,樹木價值加計一倍,也沒依行為日3.5天,按日處罰、單次行為是最高10 萬,該嚴重情節,只輕罰包商3萬,不符比例原則。(經10/13縣府陳情,農業局提高對包商罰款,由3萬提高到9.3萬-蘋果10/17報導) 2. 對於移植計畫之審核,目前之植栽調查是在警方砍樹移樹後請警方自行調查,有如請鬼拿藥單、請小偷抓小偷,應依自治條例,由農業局獨立行使職權,公正調查被不當砍削、被移除不明去向之樹木等。 3. 現於植栽調查尚未審核移植計劃,就其於假日違法施工之情節重大,應逕行退回其移植計劃申請,並要求嚴加究責,以杜絕未來有意廠商機關有樣學樣。

附件二、石雕公園砍樹建江翠派出所大事記及公民新聞報導:

2007.6.5 板橋市代會通過,「無償借用」石雕公園內100坪土地興建江翠派出所,借用期限二十年。 2007.10.23 台北縣議員林國春提案改建江翠派出所,議會照案通過。

2009.6.1 板橋市代會通過,借用面積擴大為180坪。

2010.9 石雕公園一部份圈起圍籬佔地一千多坪,公園內貼出公告「江翠派出所新建辦公廳舍工程正式動工」,工地前無任何工程圖說,民眾無法得知將發生什麼事?

2010.10.1 江翠派出所舉辦第一次社區說明會,民眾一面倒反對,批評官方黑箱作業。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7019 

2010.10.2 工地開始砍樹,現場民眾群情激憤,海山分局調派大批警力戒護,數次向民眾舉牌警告,刑警錄影蒐證。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6131 

2010.10.3 工地持續砍樹,民眾自發性在公園發起連署,反對派出所佔建公園。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6394 

2010.10.4 過度「修枝」的樹木被挖起,民眾持續抗爭連署,因未依照「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申請移樹許可,台北縣長周錫瑋備詢時表示「非常錯誤的做法」,要求警局提交懲處名單,農業局開罰。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6631 

2010.10.5 工地開始「復原」,將未挖起樹木覆土,但幾棵被挖起的樹木已不知去向。 2010.10.7 施工圍籬縮小,民眾當場阻止圍籬再度圍起,工地人員嗆「有違法叫警察來抓我」。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7491 

2010.10.10 民眾發起「老樹不要走,綠蔭好好留」為公園樹木繫黃絲帶祈福活動,在工地前與舉牌警方互嗆對方違法。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6815 

2010.10.13 民眾至台北縣政府陳情,縣府表示待移植計劃書通過即行復工,警察局農業局否認將樹木移出公園。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7896 

2010.10.15 石雕公園舉辦「秋夜晚風」護樹電影院,現場黑影幢幢,多名便衣員警錄音蒐證。

2010.10.18 台北縣議員周勝考召集縣府相關單位舉行現勘,「結論」為七日內撤除圍籬、工地復原,派出所另覓地點,警局表示帶回請示上級。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7774 

2010.10.23石雕公園附近民眾至朱立倫競選總部陳情,遭警方數度舉牌後「勸離」,而前一週六,10.16 民眾也至蔡英文雙十路造勢現場連署。 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ref=home#!/permalink.php?story_fbid=151...

附件三、警局佔用公園之合法與合理性相關條文: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乃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依法之位階,自不得逾越母法之規定,如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明文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2 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內容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公園,地下作下列使用: 一、停車場。 二、 兒童遊樂設施、休閒運動設施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變電所、電信機房及必要機電設施、資源回收站。 四、商場、超級市場。 五、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園,使用項目: 一、社會教育機構。 二、文化中心。 三、體育館。 四、休閒運動設施。 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六、停車場。 七、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機房、資源回收站等所需之必要設施。 八、分駐(派出)所、崗哨、憲兵或海岸巡防駐所、消防隊。 九、兒童遊樂設施。 (申請程序)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四 條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四)私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三)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四)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五)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六)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七)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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