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辭典-職災的職業暴露舉證責任

2010/11/10

* 2010-11-10 01:14 * 工商時報 * 薛孟杰

 根據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若要申請職災給付,或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賠償,都必須親自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自行證明從事的職業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不過,實務上,勞工要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卻相當困難,因為包括能證明勞工出勤的「出勤表」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中,勞工除非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出要求,才可能取得。

 再者,證明勞工職災與職業有關的關鍵證據,工廠設備配置都由資方掌握,部分雇主甚至在職災發生後,立即更動設備湮滅證據,勞工舉證很難。

 勞委會因此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草案,明訂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將改由資方負責,換言之,當勞工提出職災賠償之訴時,必須由資方反舉證勞工職災「與職業無關」,若無法舉證,勞工主張就有理。勞工不必再辛苦向資方申請證據,相對而言,爭取補償的可能性將比現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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