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產總今天發動1500名會員,在台北市長選舉前,舉辦「工人鬥陣走,改變台北城」大遊行,提出三大勞工訴求:1.市府帶頭反對外包,2.市府嚴查人力派遣業,3.市府帶頭簽團體協約。(三訴求內容請參考下頁) 遊行過程,由工人進行三項表演:(1)「工人牛肉在哪裡」行動劇,諷刺藍綠候選人對工人沒有提出看得到吃得到的牛肉,(2)黑手那卡西工人樂隊演唱「福氣個屁」、「工人鬥陣」、「勞動者戰歌」等抗爭歌曲,(3)工人版的NOBODY豔舞,並高舉「工人團結、改變台北」的字牌。 舞台上高掛「勞動公民要保障,台北市長講清楚」布條,獨立參選的三候選人(吳武明、吳炎成、蕭淑華)親自到場回應工人訴求,吳武明更現場加碼承諾當選由北市產總推舉勞工局長,可能當選的藍綠候選人卻未出席,引起現場工人的不滿。蔣萬金認為郝蘇過於自信,”吃人夠夠”,好像勞工選票不是投藍就是投綠,跑不掉,因此不把工會與勞工看在眼裡,不到現場跟勞工面對面講清楚。 蔣萬金語重心長的呼籲現場的工人,絕大多數市民在投票時,慣常以顏色為考量,郝蘇不出席,工人應該把受雇者利益納入投票考量,「應該把今天的憤怒表現在選票上」。 至於五位候選人對於產總訴求均有書面回應,(請參另外附檔,檔名「市長候選人簽署結果總」),產總看法如下:其中郝蘇兩人對於北市產總訴求中「市府帶頭反外包,外包業務期滿收回」,未正面表態,而是含混以「原則不外包」(郝)、「全面檢討」(蘇)回應,另外至於「外包業務期滿收回、外包試辦工會參與」、「市府帶頭簽團協」等內容,均未回應,蔣萬金認為,今年選舉選情緊繃,藍綠候選人都不來現場爭取勞工選票,更不要說當選執政後,會如何保障勞工權益,他疾呼,大家”皮要繃緊一點”,及早準備應戰。
新聞聯絡人:北市產總理事長(遊行總領隊)蔣萬金0920-49-789,總幹事(遊行發言人)周佳君0933-121-338
【附】2010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勞工訴求 台北市長候選人簽署書 本人願意支持:(請勾選) 訴求一、市府不帶頭委外,已委外項目期滿收回,如下: 1. 市府現有人力不應再縮減,維持現有業務不再委外。對新增業務應同步增加編制內人力,以確保對市民的服務品質。 2. 有關環保局業務與停車管理工程處路邊收費業務,已委外之項目,期滿收回不再委外。 3. 但基於市府整體考量,如果需要委外,應先試辦;如果試辦,將邀請工會全程參與。試辦步驟如下:(1)先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訂定檢驗試辦成敗指標,(2)在取得共同意見後始得試辦,(3)依試辦結果之成效,與工會共同決定是否推動。 訴求二、全面勞動檢查人力派遣公司及承包市府業務\勞務之廠商,如下: 1.針對上述公司進行全面勞檢,審核勞動契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雇主轉換、定期契約、加班費、勞保、勞退與職福金。並將檢查結果定期通知北市產總。 2.以廣告、新聞公告,列舉違法廠商名稱、事實,並於市府之投標案予以扣分處理。 訴求三、市政府與北市產總於兩年內訂定完成『台北市團體協約範本』,除推動公民營企業與工會以此範本為基礎簽訂團協,並於任內完成台北市政府各機關的團體協約,內容以範本為基礎。範本內容包括: (1)資方應提供工會辦公場所。 (2)資方應依據工會提供的會員名單,辦理工會會費代扣。 (3)資方應遵守工會法,辦理工會理監事與工會相關幹部會務假。 (4)資方應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行勞資會議。 (5)資方應遵守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勞資雙方協商辦理勞工教育。 (6)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禁止非會員搭便車條款。 (7)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4條,資方雇用非工會會員的勞工,不得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的2/10 (8)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3條,訂定違反上述七項的違約金。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郝龍斌回應
2010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勞工訴求 台北市長候選人簽署書 本人願意支持:(請勾選) □V 訴求一、市府不帶頭委外,已委外項目期滿收回,如下: 1. 市府現有人力不應再縮減,維持現有業務不再委外。對新增業務應同步增加編制內人力,以確保政策對市民的服務品質。 2. 有關環保局業務與停車管理工程處路邊收費業務,已委外之項目,期滿收回不再委外。 3. 但基於市府整體考量,如果需要委外,應先試辦;如果試辦,將邀請工會全程參與。試辦步驟如下:(1)先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訂定檢驗試辦成敗指標,(2)在取得共同意見後始得試辦,(3)依試辦結果之成效,與工會共同決定是否推動。 本人補充意見: 落實市府承諾,原則不推動委外,惟基於總員額管制,在不影響現有員工權益情況下,謹慎評估新增業務之人力需求方式。 □V 訴求二、全面勞動檢查人力派遣公司及承包市府業務\勞務之廠商,如下: 1. 針對上述公司進行全面勞檢,審核勞動契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雇主轉換、定期契約、加班費、勞保、勞退與職福金。並將檢查結果定期通知北市產總。 1. 以廣告、新聞公告,列舉違法廠商名稱、事實,並於市府之投標案予以扣分處理。 本人補充意見: 1. 賡續針對本府所屬機關勞務採購得標廠商及派遣業者定期實施勞動檢查,落實勞動條件之保障,結果並將通知各總工會。 2. 北市府採購案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針對違法廠商適時以新聞稿發布。 □V 訴求三、市政府與北市產總於兩年內訂定完成『台北市團體協約範本』,除推動公民營企業與工會以此範本為基礎簽訂團協,並於任內完成台北市政府各機關的團體協約,內容以範本為基礎。範本內容包括: (1)資方應提供工會辦公場所。 (2)資方應依據工會提供的會員名單,辦理工會會費代扣。 (3)資方應遵守工會法,辦理工會理監事與工會相關幹部會務假。 (4)資方應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行勞資會議。 (5)資方應遵守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勞資雙方協商辦理勞工教育。 (6)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禁止非會員搭便車條款。 (7)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4條,資方雇用非工會會員的勞工,不得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的2/10。 (8)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3條,訂定違反上述七項的違約金。 本人補充意見: 1. 勞動三法已分別於97、98、99年修正公布,預計100年5月施行,由本府勞工局依據新法與勞工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議團體協約範本,供本市各事業單位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之參考。 2. 本人承諾朝有利同仁之勞動權益為準則,積極推動本府各機關與各該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蘇貞昌回應 敬覆臺北市產業總工會有關勞工各項訴求 貴會關心勞動權益,本人深感佩服,其中多項主張與本人不謀而合。僅就來函所提三項訴求,分別回覆如下,請卓參: 一、 臺北市政府過去過度依賴委託民間辦理各項公共服務,的確應該全面檢討。尤其,事關公權力行使項目,更須謹慎從事。至於,因專業技術需要,必須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提供服務者,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做好技術移轉與管理監督工作。 二、 關於勞力密集事項之勞務委外,絕不以犧牲勞工權益為前提。本人更不主張將勞務委外變相成為人力派遣業的溫床。應盡量以扶植勞動合作社取代人力仲介。以保障勞工權益,減少中間交易成本,避免勞動剝削。 三、 市政府應全面檢討人力編制,對新增業務,應考慮人力相對應配置。尤其攸關民眾權益事項,更不宜輕率委外。 四、 對人力派遣業之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應依法持續進行,保障勞工權益。 五、 團體協約法是本人擔任行政院長時通過。本人一旦當選,將要求市府勞工局遵照團體協約法規定,本其權責,完成臺北市團體協約範本,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在制定過程中,亦當邀請勞資雙方、學者專家參與,絕不偏頗。
臺北市長候選人 蘇貞昌 2010年11月8日
回應
Re: 勞工三訴求,市長候選人簽署結果揭曉 郝蘇未現身
北市產總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