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回應「沈署長自失環境立場」

2010/11/18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辦公室

莫聞先生所描述的環保署長,比較接近環境影響評估法沒有授權他可以用環保理由來否決開發案的美國環保署長。美國環保署長與開發單位辯論時,須單純地提出強勢環保主張,說服開發單位接受其環保主張而否決開發案,就像當今台灣環保團體的作為一樣。但是台灣的環保署,依據環評法組成的環評委員會,有權以環保理由直接去否決一個開發案,是不需要費唇舌與開發單位去辯論的,卻必須將否決的理由納入決策的思考中,反而要接受當今台灣環保團體的辯論與說服。

如果開發案只要有一點污染或破壞就應該被否決,不予否決,就是環保署長沒有站在環保立場而不像環保署長的話,那過去及未來的開發案都應該被否決掉才對,因為幾乎所有的開發案都難免會有或多或少的汙染或破壞。所有開發案都可以被否決,也就不需要有環評制度,環保署也沒甚麼難為的。

如果開發案不是只要有一點污染或破壞就要被否決,那多少的污染或破壞是可以被容許的呢?是否規定一個固定的可容許數量,只要污染或破壞比這個數量大的開發案就予以否決?如果依據這原則,可以輕易的訂出一個通用的可容許量,環保署否決一個開發案也沒有甚麼可以感到難為的。

問題就出在不同的汙染物或破壞行為,發生在不同的地點或對象的可容許數量是不同的,可容許數量的決定因素也不是單一的,而不是可以輕易訂定的。某些類型的汙染物,數量少到一個程度就沒有危害性了,而容易決定它的可容許數量,超過此容許數量的開發案就可以被否決掉;但是有些開發案產生的污染物類型,本質上再怎麼減少,都還是有一些危害性,例如致癌物質或環境荷爾蒙物質。如果要把它們的數量減少到零,所投入的成本或金錢是超級天量,是根本付不起的。

不可能把所有的時間及金錢都用在把污染物的數量或危害性減少到零的時候,就必須接受些微的危害性。此時需要比較產生此污染的開發活動所帶來的利益大小,與伴生污染物帶來的些微危害程度作綜合考量,來決定污染物可接受風險的程度或可容許的數量。即使美國環保署做此類型污染物管制決策時,也須考量管制成本或經濟利益與危害風險降低數量的大小,來決定污染物可容許的數量。

環保利益或風險大小並非環保決策時的唯一考量因素,成本利益及風險利益的平衡考量,常常是必要的決策工具。因此,指責環保署長將經濟利益或管制成本納入決策考量,就是失去環保署的立場,造成功能與職權與經濟部重疊,變成經濟部長的說法,並不正確。

環保決策必須基於事實與科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製作及審查也不能例外。近日大家對於六輕及八輕帶來的健康或壽命影響的統計及預測討論很多,特別是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預測八輕將來營運後排放的污染物會使台灣地區平均的壽命每人減少23天,及台灣大學詹長權教授推測六輕排放污染物引起雲林地區有較高的致癌機率,都引起國人高度的重視。

因為任何開發案的影響都有正負的兩面因素,對於健康或壽命的影響也不例外,作上述壽命有負面影響預測或推測的學者專家,也需要面對另外一些正面影響因素的事實,並且要一併找到科學上的合理解釋或因果關係後,才能對該件開發案的壽命影響做成完整合理的論述或結論。所謂的另外一些正面影響的事實就是:包含六輕開工後的十年期間在內的民國85年到98年,中南部各縣市人口的零歲平均餘命是每年增加的,其平均每年增加的天數如下表(單位天/年)。因此,六輕及八輕對壽命的綜合影響是正是負,還有很大研析空間,而這是事實因果探討問題,不是環保立場問題。

民國85年至98年中南部八縣市人口零歲平均餘命增加情形

縣市別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 平均餘命年增率(天/年)1219011685981169394 民國85年平均餘命(歲)74.776.774.973.974.275.674.575.7

備註:

(一)資料來源:內政部

(二)每年之平均餘命係以3年合併計算值,以避免1年計算變動幅度大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

回應

笑話。

1.相當認同環保署意見,說的相當理性中肯。
2.標題應改為「外界評論『沈署長自失環境立場』環保署回應」

        民國85年至98年中南部八縣市人口零歲平均餘命增加情形
<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2"><TBODY><TR><TD>縣市別</TD><TD>臺中縣</TD><TD>臺中市</TD><TD>彰化縣</TD><TD>雲林縣</TD><TD>嘉義縣</TD><TD>嘉義市</TD><TD>臺南縣</TD><TD>臺南市</TD></TR><TR><TD>平均餘命年增率(天/年)</TD><TD>121</TD><TD>90</TD><TD>116</TD><TD>85</TD><TD>98</TD><TD>116</TD><TD>93</TD><TD>94</TD></TR><TR><TD>民國85年平均餘命(歲)</TD><TD>74.7</TD><TD>76.7</TD><TD>74.9</TD><TD>73.9</TD><TD>74.2</TD><TD>75.6</TD><TD>74.5</TD><TD>75.7</TD></TR></TBODY></TABLE>
<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備註:
<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資料來源:內政部
<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每年之平均餘命係以3年合併計算值,以避免1年計算變動幅度大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a href="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1116100329">環保署新聞原稿</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