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組裁委會 仲裁勞資爭議

2010/11/24

參加工會爭權益、不必再擔心「飯碗」不保?勞委會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未來勞工若因為工會活動遭解僱、調職等不公平對待,可申請勞委會組成「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主持公道,最快84天、最慢134天就能做成裁決。若裁定違法解僱,會要求雇主期限內讓勞工回復原職,不遵守可能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預計明年5月1日正式實施。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指出,過去勞資爭議進入訴訟後常曠日廢時,如能有比較快速並能強制雇主遵守的程序,對勞工相對有利。不過,重點在委員會裁決委員對台灣勞動關係情勢是否充分掌握,希望委員遴聘時可以給勞工團體更大檢視空間。(記者洪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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