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繳勞保費 將開罰

2010/11/25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9:20 am

行政院會今(25)日將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兩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五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三倍為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

早前長庚醫院因為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給醫生,十幾年來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七成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若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兩倍罰鍰。

【2010/11/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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