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落實一週年
民間批人權立法不及格

2010/12/11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王毅丰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也是台灣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兩公約施行法》實施滿一週年。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42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針對政府落實兩公約的成效,提出監督報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第一年的成績,只能說「準備不足、步調混亂、進度落後」。林峯正說,兩公約上路後,首要就是讓公務員認識公約內容,但法務部只花12小時培訓種子講師,再由種子講師教導其他人,他質問:「12小時能說什麼呢?我很懷疑。」更不能理解,辦了4000多場研習,每場兩、三小時的演講,能讓公務員了解多少?

《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政府需在兩年內檢討並修正不符合兩公約的現行法令與行政措施,雖然政府在去年12月10日提出219項,林峯正批評,原以為是檢討的開端,誰知後來就再也沒動靜了。林峯正還提到,法院應該引用兩公約監督行政機關落實人權工作,但過去一年內,有引用兩公約的判決只有25件,且這25件大多數還是由律師主張,足見司法機關對兩公約的不重視。

林峯正認為,政府不是簽署人權公約就好,而是要繼續推動,人權不是嘴巴說說,或人權日到了才在緊張,應該把未來一年要做什麼、做到什麼程度,清楚地告訴社會大眾。

台灣人權促進會也選在國際人權日公佈2010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台權會會長林佳範說,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對中科三期環評無效的判決,環保署不願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反而刊登廣告抨擊法院,此種荒謬的行為已嚴重藐視司法。林佳範遺憾地說,通過兩公約的國家,應逐步廢除死刑,但台灣卻重啟執行死刑,打破過去連續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的紀錄。林佳範還提到,台灣高等法院爆發貪瀆關說弊案、兒童性侵判決引發的白玫瑰運動,突顯法官、檢察官的評鑑需加以實施。

除了以上案例,還有日前被監察院糾正的苗栗縣政府大埔徵地案;爭議不斷的國光石化開發案;經過二十年,蘇建和案再更二審高院宣判無罪;新版個資法草率通關;未針對協議內容徵詢國會與民眾意見便簽署ECFA;國道六號工安事件,移工權益遭受不公政策對待;五都選舉後,原住民鄉廢除後,官派區長將影響原民自治空間。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選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成立,總統府表示,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定位是政府的人權諮詢機構,主要功能是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的人權狀況,並促進台灣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未來將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林佳範建議,馬總統成立的人權諮詢委員會,與其一年開幾次會,不如聚焦在集遊法的修改以及相關人權議題上,並監督相關單位的施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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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也選在國際人權日公佈2010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台權會會長林佳範說,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對中科三期環評無效的判決,環保署不願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反而刊登廣告抨擊法院,此種荒謬的行為已嚴重藐視司法。林佳範遺憾地說,通過兩公約的國家,應逐步廢除死刑,但台灣卻重啟執行死刑,打破過去連續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的紀錄。林佳範還提到,台灣高等法院爆發貪瀆(官說斃案)關說弊案、兒童性侵判決引發的白玫瑰運動,突顯法官、檢察官的評鑑需加以實施。

官說幣案開門關說XD...

http://www.xteam.tw/2010/11/20101115-%E6%AD%A3%E7%BE%A9%E8%81%AF%E7%9B%9...

",占絕大多數的每年的1,000多名僅會犯一次的性侵者,難道就如此輕鬆的讓他們重新做人,而完全忽略他們帶給受害的婦女與幼兒從通報開始所遭受的重重傷害,所得到的結果卻可能是不起訴或輕判的結果?"

去看這個網站吧!

白玫瑰根本是在抗議輕判, 法官檢察官的審核也只是重點之一,
刻意跟廢死人權掛勾是怎樣? 人家根本是反對不起訴跟輕判縱放!!!
台灣沒死刑很久了, 吃案更多更久!!!

人權是要評估社會體系下-人的教育與道德程度

不是一昧廢死!歐美廢死是因為社會上的善良風氣~尤其是歐洲!

道德教育的程度,太過重要

如一再毀壞道德教育,與教育制度下人的慎思明辨,是非善惡!

才有可能步步廢死!

而台灣才剛剛開啟停止對立的大門,終於朝野有了共識

故終於可以緩步施行了...

人權,生命是可貴的
尤其是那些死刑犯和強姦犯
要大赦放他們出來
更要嚴格證據主義
開了幾槍?砍了幾刀?砍在哪裡?用什麼砍?誰先砍的?在哪裡砍?連續砍頻率為

何?
是強姦還是意和? 6歲女孩沒有表示抗拒,那就是意和性交,而非強制性交.
沒有證據,就是污告.
如有精液或撕裂傷,應證明DNA證據證明力,機率60億分之1,仍不能定罪,因為

沒有100%確定;撕裂傷要證明何時所傷?為何所傷?如何而傷?是否為舊傷?

如果沒有證據
都應該無罪釋放

真理再說N次都不嫌多
把那些死刑犯和強姦犯全部放出來
並且,
把那些沐猴而冠又自以為自由心證,沒有證據又亂栽贓嫁禍的法官,一併法辦.
以 伸 張
人 權

人權,生命是可貴的
尤其是那些死刑犯和強姦犯
要大赦放他們出來
更要嚴格證據主義
開了幾槍?砍了幾刀?砍在哪裡?用什麼砍?誰先砍的?在哪裡砍?連續砍頻率為何?
是強姦還是意和? 6歲女孩沒有表示抗拒,那就是意和性交,而非強制性交.
沒有證據,就是污告.
如有精液或撕裂傷,應證明DNA證據證明力,機率60億分之1,仍不能定罪,因為沒有100%確定;撕裂傷要證明何時所傷?為何所傷?如何而傷?是否為舊傷?

如果沒有證據
都應該無罪釋放

真理再說N次都不嫌多
把那些死刑犯和強姦犯全部放出來
並且,
把那些沐猴而冠又自以為自由心證,沒有證據又亂栽贓嫁禍的法官,一併法辦.
以 伸 張
人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