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華案 勞委會一再違法核發許可

2010/12/20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田秋堇昨〈二十〉日在立院舉行記者會指出,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3月初爆發嚴重勞資爭議案件,資遣18名本國勞工,卻又在3月份新聘73名外勞,疑為減低人事成本,大量聘僱外勞來取代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嚴重影響國人之就業權益保障。

黃淑英說,經洋華工會陳情後,勞委會於4/7凍結洋華所有外勞申請案並進行調查。無奈勞委會卻無視於資方所稱「自願性離職」之勞工,皆已於3月、4月等陸續向勞委會申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才能申請領取之「失業給付」、及工會所提相關證據,片面採信資方表示該18名勞工中,其中16名為自願性離職,2為資遣,於7/2採一比一比例廢止洋華2名外勞招募許可名額,同時亦解除該公司外勞申請之凍結。

黃淑英表示,經工會向立法委員陳情後,勞委會才於11/9再度凍結洋華申請外勞案至今,未料勞委會竟於凍結期間(11/17)繼續核發該公司外勞聘僱許可,明顯違法包庇,罔顧本國勞工權益!

黃淑英指出,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該法條文明確規範只要雇主在申請前二年內,曾非法解雇本國勞工者或有勞資爭議情事,「應」不予核發許可。

黃淑英認為,勞委會罔顧法令規定,不僅繼續核發聘僱許可,更逾越母法訂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於該裁量基準中,將母法所規定應不予核發許可之情事,逕自分為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禁止核發之名額。顯為違法雇主開立巧門!

此外,即使按勞委會現行訂定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其中規定若雇主曾非法解雇本國勞工者,應按解雇人數與其申請許可之人數,採一比五之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但觀之勞委會於7/2採一比一比例廢止洋華兩名外勞配額,並非按該裁量基準之規定採一比五之比例處分,顯有包庇雇主之嫌!

黃淑英強調,雇主申請外勞時,必須先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顯見「無違反勞工法令」為雇主僱用外勞之必要條件。但依照目前申請流程,一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該必要條件顯然就消失了。勞委會核發招募許可後,雇主即可依該許可所核發之外勞配額進行聘僱,此後即使雇主不斷違反勞動法令,勞委會僅會減少其核可之外勞配額,在剩餘外勞配額內雇主仍可持續聘用外勞,造成如洋華不斷違反勞動法令的情形下,卻又可持續僱用外勞等荒謬情事發生,不僅讓雇主肆無忌憚,更讓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權益皆受到嚴重損害。

綜上,目前外勞申請制度亂象叢生,致使雇主可不顧法令規定,嚴重損害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之權益,因此,立委黃淑英、田秋堇與洋華工會提出以下嚴正要求:

一、勞委會應於一週內針對洋華違法資遣本勞,又提供不實資訊申請外勞乙案儘速完成調查與裁處。

二、針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逾越母法之授權,勞委會應立即修正改善。

三、規定聘僱外勞之雇主需符合勞動相關法令,雇主於聘僱外勞期間一旦違反勞動法令,應取消其外勞聘僱資格,以避免雇主在取得招募許可後,存僥倖心態而損害勞工相權益。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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