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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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此主題系列文章的上篇,東發條例的公民版(上),提出了「法律條例的制定,可以成為(也應該成為)直接民主的典範行為」,因為一個社會的民眾若能自我立法,直接參與擬定這未來會規範自己行為的法律條例,就代表著整個社會的基本行為規範、權利義務的界定等,都由民眾自己來決定。這種自我立法的行為,乃是真正主權在民的實踐保證。
其次,在公民社會中自我立法,即公民間的法律條例制定過程,也同時是一個公共理性論辯過程,在這公共論辯中,各方利益相關者或無相關者,必須拿出一套足以以理來說服人的說法來贏取共識,沒有共識或相當程度的協商認同,這法律條例就無以完成或落實。因此,自我立法的過程,其實也是具有深刻意義的社會、政治教育過程,更是一個進步的社會或政治運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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