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工作期限將延長 勞團樂觀其成

2011/01/03

新頭殼newtalk 2011.01.03 楊宗興/台北報導

陳長文為有長期照護需求的雇主請命,希望延長外勞工作年限。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期限最長是9年,但因應社會現況變遷,勞委會經過政策小組會議決議後同意適度延長,若立院修法順利,今年上半年可望放寬為12年。勞工團體也對延長期限表達樂觀其成,不過他們希望勞委會能增加雇主的責任以及防止仲介剝銷外勞。

勞委會外勞管理組副組長邱月雲表示,外勞在台工作期間,依法每3年必須出國1日,累積最長可停留9年,自2007年實施至今。

邱月雲說,日前召開政策小組會議,與會的勞資雙方代表及相關部會都同意適度延長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因為對勞雇關係的穩定、外勞管理、減低行蹤不明外勞的數量等都是正面的。

對於勞委會的規劃,勞工團體表示樂觀其成,不過還是希望勞委會能正視外勞政策的問題。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顧玉鈴指出,延長外勞工作期限只是反映了台灣社會的需求,根本要處理的應該是3年出境的限制,否則從9年延長到12年期限只是增加仲介再收一次仲介費而已。

顧玉鈴提醒,未來政府應面對這群長年居台外勞的公民權問題,而不是只將他們當成廉價勞動力來看待。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延長到12年曝露勞委會宣稱外勞只是「補充性」的說法是謊言,因為我們可以看到外勞工作的期限越來越長。

孫友聯呼籲,在延長工作期限的同時,勞委會也應增加雇主的責任,例如提撥6%勞退金,這樣也能保障外勞的權益。

對於是否會排擠本勞就業, 邱月雲說,有資格僱用外勞的雇主,當外勞期滿回國後,他還須僱用其他外勞,此部分的人力需求並不影響本國勞工。孫友聯則建議,像陳長文這類高所得雇主,應該優先雇用本國看護,這樣才能促進本勞就業。

關於修法進度,邱月雲指出,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放寬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從現行9年到12年,勞委會支持這項修法。明天將交付朝野協商,若立院審查順利,最快今年上半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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