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入性行銷規範 NCC已有草案

2010/12/29

新頭殼newtalk 2010.12.29 楊宗興/台北報導

近日政府對媒體置入性行銷的問題引發關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下午發表看法。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早在2009年就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並通過審查,不過由於若干條文牽涉「黨政軍退出媒體」,有多方廣泛討論之必要,所以至今未送立法院討論。不過陳正倉強調,NCC法務處已再次研擬新版《衛廣法》,未來將送委員會討論以解決置入性行銷問題。

陳正倉指出,目前政院核定的《衛廣法》草案中已將置入性行銷明確定義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支行為」。他也強調,草案第30條明確規範「…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

陳正倉表示,不論是商品、候選人還是政府的置入性行銷,都已經在《衛廣法》草案中全面性地規範,只要草案送達立院並完成立法程序,NCC將可以有效規範置入性行銷的行為。

陳正倉認為新聞與廣告應嚴格區分,他說消費者每個月花500元左右的費用,就是為了收看優質的「節目」而不是「廣告」,更不是「用新聞手法包裝的廣告」。他強調,NCC一貫的態度就是要保障觀眾的收視權益,節目與廣告就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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