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變更案 律師將提上訴

2011/01/13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即時報導】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當初獲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核發開發許可,將農業用地變更為科學園區,多名居民不服,打行政訴訟,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仍可上訴。

律師張譽尹今天表示,已收到判決書,將為居民提起上訴。他說,此案應是台灣首件關於區域計畫法的訴訟案,另有1批居民也針對中科四期提起區域計畫法的訴訟,雖結果不樂觀,但仍期待合議庭能做出不同判決。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因通過環保署環評審查,有條件開發通過後,再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核發開發許可,將原為農業用地的土地,更改為科學園區。居民與環團不服,因而分別針對內政部與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並提出假處分,要求中科四期暫停開發。

最高行政法院去年9月間撤銷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暫緩的裁定,而居民與環保署的訴訟案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纏訟。土地變更的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判內政部勝訴。

根據法院判決,居民與環團提出4點主張:1、大幅變更農業用地前,開發許可應經過農委會審查同意;2、開發單位未取得當地居民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3、開發變更有違原本土地使用計劃;4、國土利用不適當,許多工業區閒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合議庭審酌內政部提出的證明,認為農業用地變更已經農委會同意,且開發也經國科會、內政部召集相關專家學者研商,國土利用並無不適當。

合議庭認為,區域計劃委員會議早已結束,後續程序已陸續進行,雖程序上有輕微瑕疵,但不足以影響開發處分合法性,判內政部勝訴。10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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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gail2009/2011/02/02/80249
中科戰役打贏了嗎?

這裡有個根本問題:根據環評法,任何開發在環評未過之前不得進行。而中科四期被法院宣布違法,並且--重要的是,2010年7月30日的判決,中科三期的部分政府不認帳,但中科四期的部分政府認帳,允諾停工--而《相思寮的年獸》卻揭露中科四期繼續動工,並且過年後,散戶將被拆除……

根據環評法,任何開發在環評未過之前不得進行。既然環評違法,開發當然也違法,也就是997030法院宣判中科三期四期違法判決可同時概括於中科的區域劃分,因此2011年01月13日法院宣判內政部勝訴這是法官允許行政權踐踏在他自己獨立審查的司法權之上,2010年7月30日之後政府宣稱的「司法不可凌駕行政」之專制獨裁,而終於有位天兵法官與之附和!

主文還有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去年9月間撤銷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暫緩的裁定」--「撤銷開發暫緩」是撤銷997030中科三期四期判決「假處分」部分,但997030中科三期四期判決本身並沒被撤銷或否決。

也就是997030判決依然有效,除非政府上訴成功。但政府搞的把戲卻是:中科三期部分,搞個「鬼環評」。中科四期部分,對外宣稱停工,但卻要求最高法院撤銷「假處分」,規避環評法裡「任何開發在環評未過之前不得進行」這一環評法創立最根本精神與法條,在區域劃分上判內政部勝訴。

這是一種捨大道繞羊腸小徑的作法,在997030判決與環評基本大法之前,專業的法官根本不屑為之。向來我認為,法院層級越高,政治干預越大,最高法院這撤銷假處分動作有無政治力介入,我不知道;只知道2010年7月30日後政府宣稱的「司法不可凌駕行政」以這種繞小道方式去破壞法律,實踐行政獨裁!

中科四期環評報告書裡廢水排放方式廠商自行決定,這樣的「環境評估」有沒有失職?當然失職!

中科四期環評報告書裡用水採大肚攔河堰,但大肚攔河堰是另一「獨立」環評,一個必須公正客觀的環評卻在中科四期環評報告書裡先預告了開發,這樣的報告書違不違法?當然違法!

放任廢水排放廠商自行決定並先行預告另一「獨立」環評,這些環評委員是否失職瀆職?這是環保署以「共識決」一句就能掩蓋的嗎!?

大肚攔河堰還牽涉到大肚溪口濕地同時為農委會公告的野生動物保護區與內政部公告的「國家級」濕地--「少數碩果僅存沒被內政部黑掉」的「法定地位」濕地。其環評自然要放在國家級角度,卻被迫與國光、中科綁在一起,那麼不論政府宣稱多少次不介入環評、環評委員獨立審查,中科四期環評報告書等於公然宣稱政策必須凌駕環評--政府若非自相矛盾就是指鹿為馬!

既然廢水用水都沒在環評報告書裡解決,開發哪來的合法性,徵收農舍農地又哪來的合法性!?2010年9月最高法院的撤銷暫緩開發判決與2011年1月內政部勝訴,不就是繼「政策凌駕環評」之後又一經典戲碼「行政凌駕司法」嗎!?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目前繼續投產的中科三期百分之百違法。<p>與997030判決一樣,最高行政法院相當重視環評法第22條,並清楚闡述其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環保署反駁997030判決說自己無權命令廠商停工,但最高法院已經說「這就是你環保署權限與責任!」,等於宣告環保署違法、知法犯法。<p>關鍵概念政府抗告三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說明此撤銷997030判決一事,是撤銷中科四期「假處分」部分,也就是「准許開發的行政處分」部分,而非環評部分,因此發回重審也是針對中科四期「假處分」部分非環評違法部分,也就是997030判決中科四期環評違法部分不但沒有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並重申環評法第22條要求環保署命令廠商停工。<p><a href=http://tpa.judicial.gov.tw/archive/new1.doc>http://tpa.judicial.gov.tw/a...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關於中科三期、四期之抗告事件</b><p>1.本院所受理關於中科三期、四期的停止執行事件以及假處分事件的抗告程序,共有三件,中科三期國科會的停止執行抗告,以及環保署與中科管理局的假處分抗告均駁回,<font color=#336600>本院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科三期准予停止執行以及准予假處分的結論。</font>中科四期的停止執行事件環保署以及中科管理局的抗告有理由,所以<font color=#336600>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科四期准予停止執行的結論,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為調查</font>,因為原裁定停止執行內容與請求的內容並非完全一致,而主管環評審查結論的機關為環保署,主管開發許可的機關為國科會,有明確釐清的必要,且准許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必須與請求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一致,以及關於本件有何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形的法定要件事實,仍有重新調查審酌的必要,所以乃發回重為審理。<p>2.中科三期停止執行分事件抗告駁回理由摘要:系爭開發許可之執行,對於相對人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形。又本件關於環評部分的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不能再主張本件開發所要達成的公益有重大影響。確認開發許可無效的本案訴訟,非顯無理由,本件聲請符合停止執行之法定要要,<font color=#336600>所以有准予停止執行之必要性。</font><p>3.中科三期假處分事件抗告駁回理由摘要:關於環評部分的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其開發許可的行政處分合法性疑義行政爭訟中,<font color=#336600>主管機關環保署依環評法第22條後段規定必要時,得逕命中科管理局停止實施開發行為</font>,本件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且具有保全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以防止重大損害的發生,乃維持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科三期准予假處分,駁回環保署以及中科管理局的抗告。<p>4.關鍵概念:<font color=#336600>抗告事件須先區分環評的行政處分、准許開發的行政處分以及環評部分的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font>,其開發許可的行政處分合法性疑義行政爭訟中,主管機關是否應依環評法第22條後段規定逕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環評部分主管機關為環保署,許可開發部分主管機關為國科會,<font color=#336600>環評法第22條後段規定逕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主管機關為環保署。</font><p>5.相關法律:環境影響評估法與行政訴訟法。

這裡又有個問題了,既然環評違法,中科四期開發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何以撤銷假處分?沒有環評可以開發嗎?最高行政法院看不出此矛盾嗎?還是「即使環評違法但中科四期開發可先進行」?

還是用水廢水都無法解決的環評只能繼續讓它違法,先繞道給政府打通關?說沒政治力介入,我不相信。很替這個國家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