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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4
公布於民國31年間的《人民團體法》是威權時期管制人民團體的產物,內有諸多條文與當前多元的民主氛圍格格不入,大法官會議業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作出釋字第644號解釋文,指出主管機關以「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然而,時至今日,《人團法》相關條文仍然充斥著管制人民結社自由之思維,在釋字第644號解釋文公布後尤顯突兀與矛盾,其中,最為離譜的,莫過於限制理事長選舉方式,依現行《人團法》相關規定,不僅限制人民團體之理監事人數,且明訂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於是出現總統直選即將進入第五屆,人民團體卻不得直選理事長的荒謬現象。
為此,高雄縣教師會特邀請各人權團體與全國教師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儘速修法,將屬於人民的結社權歸還給人民。
時間:100年2月25日(五)10:30~11: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C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1號) 主持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0963222229 與會來賓: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全產總秘書長謝創智
新聞聯絡人:高雄縣教師會總幹事廖建中0970090345 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0963222229
主題:
活動日期:
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