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的定位問題與經營困境公聽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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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4

對於尚未設有庇護工場,或設有庇護工場但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數量相對少之縣市,勞委會應制定獎懲制度鼓勵縣市籌設。

勞委會應督促尚未制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要點並公告補助金額的縣市,盡速制定並公告。

庇護工場內庇護性員工應朝庇護就業及職業訓練兩種就業模式規劃,包括勞動條件、薪資來源、職訓期限、輔導人員配置及職場區隔等相關規範,請勞委會於一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和庇護工場經營單位召集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於半年內完成規劃。

職業輔導評量專業,應朝向界定為協助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的專業協助,取代現行行政鑑定的定位。

為使已提升產能之庇護工場員工可以被轉銜至支持性就業或一般性就業,勞委會應邀集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會同職業重建專業擬定轉銜相關標準與措施,以抒解障礙者庇護就業需求。

建請勞委會修正庇護工場評鑑指標。庇護工場之評鑑指標應以身心障礙庇護性員工之能力強化為評鑑原則,取代以經營績效為評鑑原則的現況,並從下一次評鑑開始實施。

建議勞委會督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落實庇護工場獎勵制度,有效提高庇護工場經營意願與士氣,樹立庇護工場經營典範。

建請各級政府要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不得拒絕補助庇護工場支付庇護員工職災補償費用,以確保庇護員工之勞 動權益。

公部門對庇護工場產品和勞務的採購,內政部應邀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排除依政府採購法的招標程序,改採非競標方式或指定採購方式辦理。

優先採購辦法應朝分級方向辦理,需負擔相關勞動成本的庇護工場應更優先採購。請內政部邀集團體、機構和庇護工場代表研修辦法,並於六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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