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 2011-02-28 * 中國時報 * 【黃瑞麟/新北汐止(媒體工作者)】
宏達電工程師謝銘鴻疑似過勞死,勞委會調查死者出勤狀況,發現光是二月份,就有好幾天「超時工作」。
在台灣,有不少工作採責任制,每家公司也按《勞基法》基本時數給薪,超過時數,依照各公司規定,可以補休;不過,補休時數超過限定時間未休,有些公司可換算薪資,有些自動消滅。依照責任制,勞工沒過勞死也半條命。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二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問題是,多數公司都採責任制,為了薪水、照顧家庭,《勞基法》與大老闆的「私人公司法」,小員工聽誰的?
要避免過勞死的事件一再發生,政府有必要與企業主好好協調,而不是制定法條,任由私人企業輕易踐踏!
事件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