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

2011/03/03

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本次「公共電視法」之修正,使公視基金會的組織運作有更完備的規範,並明確界定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間之關係,對數位化傳播環境的變遷也有妥適的規劃,有助於公廣集團的資源整合,並能強化公共電視的競爭力,請新聞局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新聞局表示,鑑於社會環境變遷,現行公視法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會的組成結構、職權範圍等,規範未臻明確,致在實務執行上屢有爭議,甚至影響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正常運作。因此,新聞局擬具「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以整合現有政府部門的廣電資源,強化公共電視整體規模,使民眾享有更高品質的公共電視服務,符合各界對於公共電視的期待。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政府指配適當電波頻率供公視基金會使用時,排除預算法第94條有關無線頻率之取得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辦理之規定。

二、明定公視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地所生之收益,應列入公視基金會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限制。

三、增訂公視基金會為他事業股東時,應以公視基金會名義當選該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並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之規定,並明定有不符規定情形當選董事、監察人之效力。

四、增訂公視基金會及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經營之無線電視頻道應列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必載頻道。

五、公視基金會董事會董事人數減為13人至17人;並明定董事應有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1名,員工董事1名;並調整公視董、監事評選以全體審查委員2/3以上同意即獲選通過;另增訂董事總額未達13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達1人或員工董事變更時,應即補聘。

六、明定公視基金會董事長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長,兼任之職務應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名目之費用。

七、增訂公視基金會監事會之職權範圍,並明定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會之消極資格、任期、解除職務、解聘、是否為有給職等相關事項之準用規定。

八、增訂公視取得經費之來源,並依公視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變動指數等,每年檢討調整捐助經費。

九、明定公視接受節目贊助時得播送之廣告內容。

十、明定公視基金會得將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之70%捐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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