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朝野協商達成突破性共識

2005/01/17

  立法院今天上午舉行勞動三法關鍵性的朝野協商,雖然場內場外抗議質疑聲不斷,但仍然達成突破性的共識。會中決議工會法第4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各列三條付星期四(1月20日)院會表決,如果各黨團在會期結束前簽署朝野協商,勞動三法可望於本會期通過。

  今天上午立法院內外熱鬧滾滾,分別有自主工聯、勞權會、工委會、各縣市產總在立院大門前舉行「全國勞工團結反對勞動惡法闖關行動」。電信工會、全教會、各縣市產總也在立院內舉辦「監督勞動三法修法」記者會。世新、台大、輔大、中興、東海的學生在教育部前召開「學生搶救教師工會」行動。全總也在立院內舉行「朝野協商,不能犧牲勞工」記者會。

  此外,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同時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反對教師組織工會。在記者會現場,勞工家長自救會及北大、政大、台大的學生團體前往鬧場,發生嚴重的推擠衝突,有學生被家長團體成員抓傷。

  但上午的朝野協商仍然順利達成共識。工會法第4條將列三案表決,包括了甲案全總林惠官版,除了現役軍人之外,皆可以組織工會;乙案則是開放公務機關、現役軍人及軍火工業之外的勞工組織工會;丙案則是行政院版,除了乙案的限制條件,還加上教師不得籌組工會。

  而勞資爭議法第51條也有三案,包括甲案全總林惠官版無罷工限制、無冷卻期;乙案限制罷工權、罷教權,但無冷卻期限制;丙案限制罷工權、罷教權,有冷卻期限制。

  但也有工運團體認為全總理事長林惠官在朝野協商內同意表決就是放水。中午協商未結束前,林惠官特別請今天來抗議的工運界朋友在立院康園用餐,當聽到林惠官抵達餐廳描述朝野協商過程及結果後,有部分人表示吃不下飯,離席抗議。

  林惠官表示:「今天的朝野協商中,我發了好幾場脾氣、大罵教育部和主席徐中雄,最後爭到勞資爭議法第51條也可以表決。勞資爭議法第48條因為誠信原則,沒有別的委員提案,實在提不出來。」

  勞委會表示,朝野協商共識將陸續送往各黨團簽字。無黨聯盟委員高金素梅原以組織原住民工會時不應受職業分類標準表的限制,主張修改工會法第9條。最後勞委會同意在工會法通過後,發文至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高金素梅下午已簽署協商。

  明天早上立院院長王金平也將召開第三次勞動三法朝野協商,將要求各黨團對三法表態。勞委會表示,法案不可能完美,希望大家可以學習用民主的程序解決爭議,不要把民主程序產生的勞動三法污名化。

  而從今天早上抗議行動及記者會結束後,各工會、工運團體也前往朝野各黨團遊說,希望各黨團同意,如果判斷勞動三法不能按照林惠官版本表決通過,能夠撤簽,讓勞動三法在本會期破局,第六屆立委再重新審查。但除了親民黨劉文雄表示將盡力找機會撤簽三法之外,其它黨團都沒有表示明確意見。

  全產總代理理事長鍾孔炤指出,將在20日三法表決時,全力動員支持林惠官在工會法第4條的甲案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的甲案。

  因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卻意外爆發激烈衝突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則表示,絕對反對工會法第4條允許教師組工會過關。家長聯盟表示:「不會因為早上的衝突而退縮,因為剛好證明工會進入校園後就會變成暴力,所以這幾天將會更努力去各黨團遊說,就算不能說服黨團撤簽,也會要求立委表決支持行政院版,反對教師組工會。」

  據了解,目前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三法的爭議條文,可能採取開放表決。工會法第4條已經面臨乙案和丙案對決的態勢。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的部分,目前各黨團的意見都趨向開放表決,極有可能通過丙案。

工會法第4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

 

條文

說明

 

條文

說明

甲案 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現役軍人不得組織工會。

全總林惠官版

除了現役軍人之外,皆可以組織工會

甲案 中央主管機關於勞資爭議期間,得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全總林惠官版

無罷工限制、無冷卻期

乙案

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開放公務機關、現役軍人及軍火工業之外的勞工組織工會 乙案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各級學校教師均不得為爭議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生活之便利。

前項所列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限制罷工權、罷教權

但無冷卻期限制

丙案

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限制教師、公務機關、現役軍人及軍火工業的勞工組織工會 丙案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與各級學校教師均不得為爭議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生活之便利。

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命勞資雙方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爭議行為,以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之便利。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期間內,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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