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蘭永久屋基地開發,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
我們要求立即全面停工,保護嘉蘭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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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抗議緣起:

2009年莫拉克颱風造成台東太麻里溪暴漲,嘉蘭村許多村民流離失所,為安置災民,政府卻選在富有嘉蘭村排灣族ka-aluwan部落之歷史意義的部落遺址為永久屋基地,村民因為與土地之強烈文化歷史情感、生計、避難之考量,強烈反對政府強制徵收,但政府只顧重建政績、便宜行事,硬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於2011年1月29日讓推土機進入遺址開挖數日,許多遺跡遭到破壞。又3月1日再度強行整地,至使青年會所遺址被怪手破壞,ka-aluwan部落民一再陳情,要求全面停工,會同考古學家勘查,無奈縣府仍只答應五個局部點暫時不動,其他地區,仍繼續動工。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政府依法應立即停工!

嘉蘭ka-aluwan部落遺址是怎麼樣的遺址呢?

這個部落遺址,是嘉蘭村ka-aluwan部落在民國28年被台灣日本殖民政府從山上強迫遷移至目前嘉蘭村的東北方,在那裡生活的種種遺跡,其見證了原住民從原本在山林中自給自足的生活,變成被日本殖民政府奴役、勞動剝削的殖民歷史,但如今這些遺址已被工程逐步蠶食。(部落族人於民國36年又遷至目前嘉蘭村的下部落)

例如排灣族ka-aluwan部落重要的cakar(青年聚會所)遺址,也已經被破壞殆盡。cakar代表的是以前部落青年重要的訓練及集會之場所,青年為部落之重要戰力與勞動力,聚會所的存在也是部落凝聚力的象徵,同時這個遺址,也是族人當年招回祖靈的祭所,這個遺址的保存,可讓老人家緬懷過去、讓部落青年重尋文化的根,在人文、歷史科學上也是人類共有的重要文化財產及研究史料,但如今已灰飛煙滅。除此之外,已有許多遺址已被挖土機破壞,或將要被破壞。

遺骨:在日本殖民時期,ka-aluwan部落族人於日本人苛刻的對待下,大量人口因營養不良、勞累與疾病過世,日本人甚至不准族人於公墓埋葬嬰孩,老人家便偷偷的將屍骨埋葬在床底下,而依據傳統,許多成年人的遺體也依蹲葬埋在家屋內,在這片部落遺址下,有許多族人的遺體,政府在此地動工挖骨,完全不尊重族人的感受,也破壞了重要遺跡與史料。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故如上所述,嘉蘭村ka-aluwan部落遺址便已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義之「遺址」。

政府違法!

因此,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1條「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

政府應當在施工前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但政府卻毫無作為,任意破壞部落遺址與遺骨,讓族人們痛心與不被尊重,更是深富文化與歷史意義的根被一併挖除,不知政府是無知還是蓄意作為,但此舉已明顯觸法!

我們要求:

所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及

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發見疑似遺址者,應即報主管機關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三、進行搶救發掘。四、施工監看。五、其他必要措施。』

政府應於永久屋基地範圍立即全面停工,並請考古學者會同部落族人共同會勘基地,保全 「文化層推積」,保全部落遺址與遺骨,作為嘉蘭殖民歷史與排灣族文化歷史之研究,作為部落族人緬懷、尋根及生活的根!

政府工程破壞青年聚會所遺跡之紀錄短片:

記者會時間:2011年3月8日下午2點

新聞聯絡人: 黃進成 牧師 李文彰 嘉蘭部落會議主席 電話:0921748278、0912468252

Ka-aluwan部落已被破壞之cakar青年聚會所遺址 嘉蘭永久屋基地開發,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新聞稿)_html_m28011188

青年聚會所遺址。 嘉蘭永久屋基地開發,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新聞稿)_html_19cb1d68

2011年3月1日,青年聚會所遺址已被破壞殆盡…。 嘉蘭永久屋基地開發,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新聞稿)_html_78f497fc

除此之外,已有許多家屋遺址、骨骸已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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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 
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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