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9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03.09 02:59 pm
讓勞工過勞出人命,雇主除了被加重罰款,可能還會有刑事責任!
針對過勞案例頻傳,勞工團體要求對過勞死雇主祭出刑責,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上午鬆口表示,讓勞工超時加班,以行政罰較能達到懲罰效果,但如果因為超時加班讓勞工過勞致死,課刑事責任「是可以考慮的方向」,勞委會正蒐集各國做法,希望透過刑法或特別法處理。
但王如玄也表示,刑法處罰主體是「行為人」,有些雇主可能管理,也有雇主不管事,如果雇主不管事,就要追究指派員工超時工作過勞的主管,例如總經理人或主管。
對於勞基法84條之1,王如玄也首度公開坦承「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確有疏失」,致雇主濫用,勞委會正全面檢討適用對象及標準,希望找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做法。
王如玄表示,超時工作應採「行政罰」或「刑事罰」,各有優缺點,若是行政罰,可以馬上對雇主罰款,達到立即處罰效果,但如果採「刑事罰」,則必須三審定讞才能制裁,時間一拖可能是好幾年,不符行政效率,也可能達不到遏阻效果,因此對不同罰責,不同派別有不同看法。
不過,王如玄認為,雇主讓勞工超時工作,或許以行政罰較符合效率,但若是超時工作嚴重致勞工死亡,因為情節嚴重,也可考慮對雇主課以刑責,這部分涉及刑法或是另以特別法處理,目前勞委會正蒐集各國做法,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至於不少行業濫用勞基法84條之1及責任制,王如玄表示,勞基法84條之1是為了服務業適用勞基法而訂定的配套措施,但是原本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把關,「但目前地方審查過程確有疏失」,因此勞委會正全面檢討相關法令適用對象,希望找出符合工作型態要求,又能保障勞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