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月以來台中客運勞資爭議,一切合法進行調解與抗爭的工會,不斷地面臨資方以違法的手段進行打壓,根據本網統計,目前共有高達九項違法事項(見下表),但主管機關台中市勞工局及勞委會都承認,現行法令及罰則都有不足之處,對資方的違法動作實在莫可奈何。另外,資方上個星期引起各界譁然,於勞資爭議期間解僱工會幹部及所有抗爭勞工事件,勞委會今天表示,資方是否違法仍在研究中。
資方的九項違法事件,包括勞動條件、勞動契約、退休權益等等事項,不僅勞方對公司一連串的動作反彈不斷,也對官方的執法能力形成嚴峻的挑戰。
台中市勞工局局長賴淑惠表示,目前勞工局能夠做得都已經做了,包括於上星期進行勞檢,要求只留一名辦事員在總公司的台中客運資方,在今天下班前補足有關排班表、薪資發放表等等資料,讓勞工局能夠進行勞動檢查,賴淑惠局長表示,如果今天仍未送達,將依勞動檢查法第35條,處以罰鍰(至晚上截稿為止,勞工局仍不能確定資料是否送達)。賴局長並說明,在資方違法雇用契約工的部分,台中市勞工局已經開出罰單新台幣6000元。
賴局長補充,但資方於10月16日及10月24日對工會幹部及幾乎所有抗爭勞工發出的解僱令,是否違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在勞資爭議期間不得解僱勞工的規定,已於上星期二函詢勞委會。而勞委會勞資爭議處王厚偉科長表示,已經收到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的公文,但資方是否違法,仍待研議中,這兩天還無法做決定。
台中客運工會對於勞委會遲遲不做決定表示不滿,常務理事林鴻星說,已經這麼多天了,勞委會都做不出決定,工會已經決定在這個星期三北上台北抗議,要求勞委會儘快判定資方違法。另外林鴻興認為,工會其實不會期望台中市勞工局的勞動檢查及罰款有什麼作用,只有警告和向社會交代的性質,最重要還是勞工團結抗爭的實力,而北上施壓也只是要勞委會做該做的事情而已。
台中市勞工局局長賴淑惠認為,勞工局知道對資方罰款作用有限,但畢竟有宣示性質,她表示這樣有條件繼續經營、資產加負債又是正數,但卻又拒不出面和工會協商的資方她以往沒有見過,也實在無法理解,但按照現行的法令,勞工局實在是沒有辦法,除非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授權讓主管機關在某種條件下,得以強制資方上談判桌。
而勞資爭議處王厚偉科長則表示,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確有改進空間。另外針對社會以乘客安全,不斷呼籲加強客運業勞動檢查的訴求,他認為如果交通部公路總局在審核路權時,審議委員會能加入勞動條件評鑑以及邀請勞委會官員出席,勞委會方面應該會樂於配合,但目前交通部及勞委會並沒有此合作機制。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所長劉梅君認為,官方拿不出有效制裁資方的手段實在沒有道理。她表示,台中客運是服務業,和製造業動輒要脅外移及以外勞替代不同,服務業就地生產、就地消費,加上客運業又是政府「特許」,政府應該有更多的籌碼,能拿出魄力和決心制裁台中客運這種惡質的資方。而從台中客運的例子來看,真正問題的核心是官商勾結的派系政治
一名工運人士表示,資方如此惡質地玩法弄法,而政府又莫可奈何,還沒舉起就輕輕放下,甚至還可能以判定資方解僱合法的方式,變相將工會的抗爭非法化,社會大眾應該看透資方及官方的黑白臉遊戲,未來更不應該拿放大鏡檢驗勞方的鬥爭是合法還是違法。
台中客運資方違法事項
違法事項
違反法律
應有作法
台中市政府作法
勞工超時工作
六成的員工每天工作11、12個小時,接近2成的員工工作將近15個小時
勞基法第32條
「一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進行勞動檢查
已於上星期一進行勞檢,要求資方於今天提供資料。(至今晚截稿為止,勞工局仍不能確定資料是否送達)
勞工沒有休假
只有13%的員工每個月能休息5到8天,絕大多數的員工一個月僅能休息一到兩天,超過2成的員工完全沒有休假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進行勞動檢查
已於上星期一進行勞檢,要求資方於今天提供資料。(至今晚截稿為止,勞工局仍不能確定資料是否送達)
六、七、八月無預警扣薪
勞基法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進行勞動檢查
勞工局認為工會於八月的協商中,已同意六、七月的扣薪。而九月份發放八月份的薪資的確無預警短少30%,但公司遲遲不肯按照八月份的協商結果公布營運報告。
九月份薪資至今仍未發放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
按照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要求資方於今日發放(但工會表示今日仍未發放,賴淑惠局長轉述公司說法,答應明天入帳)
八月份加班費計算不實
勞基法第24條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進行勞動檢查
已於上星期一進行勞檢,要求資方於今天提供資料。(至今晚截稿為止,勞工局仍不能確定資料是否送達)
非法解僱
於勞資調解期間,陸續解僱工會幹部及抗爭勞工
工會法第37條
「在勞資爭議期間,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 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
工會法第57條
「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
「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上星期二已函詢勞委會解釋,勞委會仍在研究中。 不履行勞資調解共識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法令未有要求雇主參與協商之條文
市政府道德勸說資方繼續參與協調
違法雇用大量契約工
共雇用約46名契約工
勞基法第9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按勞基法第79條,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已經處分資方,罰款6000元。 強迫屆退員工休假,以降低平均工資及退休金
目前官方態度模糊,勞委會認為如有「強迫」,就一定是非法,所以勞方必須建構資方有強迫之意思。勞方可證明資方在減少排班時有表達異議,並有提行政救濟程序。
台中市勞工局則認為如果勞資雙方沒有議訂工資,可告發資方提供不完全勞務。
已於上星期一進行勞檢,要求資方於今天提供資料。(至今晚截稿為止,勞工局仍不能確定資料是否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