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監委會條例審查朝野針鋒相對 立院要求舉辦公聽會

2005/10/06

  今天立院針對《勞退金監委會條例》進行第一次審查。朝野立委依舊針對監委會採取「行政機關」或「行政法人」有激烈的爭辯。立院法制委員會總召劉盛良最後裁示:「行政法人大家都不放心,建議在北中南東舉辦公聽會,擇期召開朝野協商進行逐條討論。」

  由於日前謝長廷要求勞退基金投入股市引發政治護盤的質疑,在野黨立委砲聲隆隆,李應元強調:「保證以後不會政治護盤。」勞委會主委李應元在報告時補充,行政法人有去政治化、彈性之用人制度、講求經營效能等特色。

  親民黨籍立委林惠官表示,《行政法人法》還未通過,怎麼可以偷跑?如果可以先上車後補票,幹嘛還要訂定一部《行政法人法》?不過執政黨立委盧天麟、林岱華、林濁水都認為,《行政法人法》目前仍躺在程序委員會,況且中正文化中心也是沒有母法前就「行政法人化」,立院應該以獨立、專業、去政治化為考量,通過行政院版的《勞退金監委會條例》。

  在野黨立委主要針對《勞退金監委會條例》以行政法人通過後,立院無法質詢監委會首長、不能完全審議預算,這麼大一筆錢的操作,未來的監委會完全無法監督。

  勞委會表示,監委會的行政經費由政府支應,需依據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立院當然可以監督。但按照以中正藝文中心為例,並沒有提供預算細目,立委及一般民眾根本無從監督錢花到哪裡去。

  不過勞委會今天提出了5x2共10重的監督機制,立法、行政、審計、人員、全民監督都有兩層機制運作。李應元特別強調,未來財務報表將經過會計師簽證,加上資訊完全公開,全民絕對可以有效監督。

  劉憶如認為,不論是行政法人還是行政機關,不想要二選一,因為都無法避免集中式基金管理。為了讓勞退基金要走民營化、自由化、市場化,讓專業選擇的權利給勞工,比照美國401K或香港的退休模式,勞退基金監委會只要挑選10至20種的基金,讓勞工自己挑選投資形式。

  所以劉憶如已經提出勞退條例第23條的修正案,並送進程序委員會。但由於勞工自行選擇基金後,將沒有國庫兩年定存利率的保證收益,李應元表示,劉憶如的設計是最「完美」的,可以考慮用日出條款,讓集中式基金管理運作一段時間後,再修法實行。

  此外,各黨立委也對監委會的委員人數及組成有疑慮,行政院版本董事會成員高達21人,根本無法有效開會。在野黨立委也要求勞工代表至少要一半以上。李應元表示,監委會委員的人數和組成方式,勞委會都會審慎考量,多方尊重委員的意見。

  最後法制委員會總召劉盛良認為朝野立委的意見過於分歧,根本不可能進行逐條討論,建議勞委會邀集學者、專家、勞工代表、企業界,組成專案小組,在北、中、南、東召開公聽會,並通知立委參與,讓立法院擇期直接進入朝野協商後再逐條討論。

勞退基金監理會監督機制

機制

第一層

第二層

立法監督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45條訂有預算、決算、質詢、調閱權。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26條,政府經費依法定程序辦理

監理會會計作業準則

監理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規章

行政監督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21條,監理會須接受監督機關之監督及績效評鑑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5條,聘任董事及第6條設立監事。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4條,行政費用由監督機關編列支應。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16條,董事會直接任用總稽核。

基金運用績效評鑑辦法

監理會董監事遴選解聘辦法

審計監督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19條,法定預決算之編審程序;決算報告審計部得審計之。 審計結果,得宋監督機關或其它相關機關為必要處理

人員監督

民、刑法之規範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20條,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重大缺失致營運不佳得予以處分或解聘

監理會人員利益迴避及保密範圍原則

監理會人事管理規章

全民監督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18條,應擬具發展目標及策略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23條,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監理會條例草案第27條,相關資訊應主動公開

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