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4月12日
行政效能的意義不在決策速度,而在執行的順遂。馬總統連兩天造訪彰化芳苑後,環評多年未過的國光石化似乎有外移的轉機。此事件凸顯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劃選址問題應徹底再檢討,以免一再重蹈覆轍,不僅徒生紛爭,也影響廠商投資期程。 作者擔任過環評委員與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委員,審查過許多的開發案,發現很多頗有產業競爭力的廠商,因為產業特性,污染與用水也相對有限,但常因基地選址問題引發較長較多的討論。
至於引發重大爭議中科3、4期、國光石化等開發案,不僅規模大、耗水高,而且各種污染物排放量也大,影響層面既深且廣。面對這類開發案,我們應先釐清它的產業類型是否適合地狹人稠、自然資源有限的台灣?其次如何規劃相對適合此種產業發展的區位?實際經驗告訴我,這類的開發計劃,上述第一層問題,一向在經濟至上的心態下,從未被執政者認真考量。第二層問題,重大開發案花落誰家,通常是政治人物為「繁榮地方」競相角力的結果,並未落實客觀的選址評估。正是因為上述二層次問題,在決策階段始終被忽略,換來的便是不斷抗爭的執行阻力。
以中科4期為例,對照國科會自訂的基地遴選辦法「中科4期擴建需求及遴選作業說明」,雀屏中選的二林園區,違反該辦法中要求需符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區域計劃等上位計劃;水源供應必須充足;既有建築物或聚落較少;避免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與特定農業區等條件。加上其排放大量的有機毒性污染物與重金屬,亦會對台灣重要糧倉的彰化農漁牧作物產生危害。雖然飽受質疑,抗爭不斷,仍在政府全力支持下快速通過。
國光石化除產業特性的宿命外,選址問題也如出一轍,不僅在環評上須面對居民的健康風險、瀕臨絕種的白海豚棲地破壞、對農漁作物污染等問題,其計劃在大城濕地大規模抽海砂填海造地設廠,就徹底違反了《區域計劃法》下授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海埔地開發第4款不得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劃核定之自然保護區外5公里之範圍或一般保護區內;潟湖或濕地3公里之範圍;經有關單位劃定為地層持續嚴重下陷地區外3公里之範圍。」
環保優先淪為口號
第14款關於使用海砂造地,除潮汐灘地應予保留外,低潮線向海延伸2公里或水深15公尺以內涵蓋之範圍,禁止抽取海砂。」以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等規定。
亦即,當初國光石化移到彰化芳苑的濕地,法律上根本不可行。喜歡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的馬政府,或許趁此時機,一次到位輔導國光石化移往環境涵容能力遠較台灣強的產油國印尼或馬來西亞設廠,才是最好的決策。
任何政黨上台,都不免靠向經濟發展,所謂環保優先或兼顧,一向是口號。政府應藉此機會檢討產業與能源政策,盡速完成「國土計劃法」立法並訂出永續的國土計劃,藉以有秩序引導產業發展與國土利用的方向。聚焦產業主軸後,再建立透明客觀的選址標準與健全的民眾參與機制,並提供民眾完整透明的資訊。威權時代已遠,21世紀的今天,唯有做出一個共識基礎深厚的決策,執行才能順遂。也唯有如此,才有行政效能與經濟效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