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每月工時上限高達288,全產總無法接受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1/04/14
資料來源: 

針對昨日勞委會訂頒保全人員工時規範審核參考指引之內容,全國產業總工會表示不能接受,依照勞委會昨天所謂的共識,保全員的每月工時仍高達288小時甚至可達312小時,遠高於一般勞工每四週正常工時168小時,也遠高於加上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後的214小時,也高於勞委會日前剛發布的過勞死標準,對於這樣的標準本會無法接受。

全產總認為,人命第一、生命無價,充足的休息是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兼顧家庭生活的重要條件,即使依照勞基法84條之1,仍須符合該條所明訂: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過去在勞基法修法擴大適用的同時,為了給予部分雇主相當的彈性空間及調適時間,因此訂定了排除工時的條款,受勞委會核定的特殊工作者,雇主可以與其另行約定工作時間。自民國85年修法至今,實施多年以來隨著勞基法受到社會普遍的重視與經濟環境的進步,卻沒有逐步檢討縮減當初鬆綁的基準以及過度彈性的工時政策,原本應該是調適期的84條之1不斷擴大範圍,演變成替雇主開後門。這是勞基法84條之1長期以來遭到雇主濫用的根本原因。

勞委會在各界關注的壓力下,針對保全業保全人員工時規範訂頒審核參考指引,雖然試圖亡羊補牢,卻又不免顯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因為被指定為84條之1的37類工作者全部都有相同的問題,並非僅保全人員所獨有。

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從平等待遇原則來看,凡是與保全人員同樣屬於監視性工作的其他類工作者,應該與保全人員適用相同的一套標準,否則將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結果。事實上,保全員等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其工作時間經常是連續性,且工作負荷、勞動強度未必低於一般工作,據此而論,該類人員所付出之勞動力與時間,其價值無異於一般勞工。

保全人員最特殊的地方,是同時被指定適用84條之1及30條之1,保全業既已指定適用勞基法30條之1,本已足以彈性調度其工時,後又指定保全業裡的保全人員適用84條之1,則原先指定其適用勞基法30條之1就失去意義,根本是多此一舉。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應將保全人員、警衛人員等監視性工作者自84條之1的核定工作者中刪除,亦即監視性工作應回歸勞基法工時之規範,以30條之1的工作時間變更原則來處理其工時的彈性運用,已可解決大部分問題。全產總可以理解業者在面臨同業間的惡性削價競爭及公部門勞務採購的不合理規定時,造成利潤空間壓縮,導致保全員勞動條件低落,必須以長工時低工資換取基本的所得。因此全產總認為問題的解決應該是修改不合理的政府採購規定,再透過業者間的自律和主管機關的有效監督,讓客戶得到優質的保全服務,讓業者得到合理的利潤,讓保全員不再以犧牲權益來換取生存。

長期而言,鑒於勞基法84條之1造成太多漏洞,勞工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受到侵害的程度,已達到社會所能忍受的臨界點。勞基法84條之1必須定落日期限,宣示政府保障勞工的決心,修法刪除勞基法84條之1應是導正工時政策的下一步。

本會主張:

一、勞基法84條之1已實施15年,嚴重侵害勞動條件最低基準,應重新檢討存在的必要性。 二、目前勞基法84條之1適用者並非僅保全員,應全面檢討而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三、在84-1重新檢討修正前,應以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為重要防線。保全員的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勞委會制訂的過勞死認定標準256小時。 四、對於保全業市場制度面的問題,各主管機關應負監督管理之責,讓該行業的生存不是建構在剥削勞工權益的基礎上。

新聞聯絡人: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謝創智

主題: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

回應

當保全常有同工不同酬的不平,可是又申訴無門,常有保全的命不值錢的感慨.

對阿 每月工時都288以上 錢也沒多

他們上面根本不管死活

超時工作不發放薪資的不處理
超時工作有新資的也規範
減少工時立意良好
但沒有配套措施,時數減少薪資相對減少
高喊幸福工作的口號同時,人都快餓死了
全國產業總工會也都是"何不食肉糜"的晉惠帝嗎?
這樣的主張有意義嗎?
抓著尾巴跑,這不也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嗎?